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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反洗钱宣传】宪法修正案自洗钱相关修改的思路

  洗钱是指掩盖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的财产收入和财产使用情况,意图使该具体犯罪行为显得不具惩罚性或略具惩罚性,或使犯罪财产收入、财产使用及其来源难以追回的行为。总之,洗钱是一种通过掩盖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来逃避惩罚的行为。根据洗钱行为人的身份,洗钱可分为自我洗钱和其他洗钱。自我洗钱是指上游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洗钱行为。其他洗钱是指上游犯罪行为人以外的人实施的洗钱
  错误地认为是上游犯罪的某一犯罪,但实际上是另一上游犯罪,对洗钱行为人的意图没有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犯罪人将某上游犯罪的收益及其收益误认为其他犯罪收益及其收益,不影响《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因为洗钱罪成立的前提是上游犯罪,实践中往往存在一种情况,即上游犯罪的审判程序尚未结束,此时是否应审判洗钱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刑法第312条和第349条应在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前提下予以承认。上游犯罪未依法判决,经核实属实的,不影响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从字面上看,这一司法解释似乎给出了我们的答案,即只要上游犯罪的事实被认为是真实的,洗钱罪的审判就不会推迟。不过,经过进一步研究,不难发现也会有问题。例如,洗钱案的上游犯罪在一审被定罪后,二审程序已经在进行中。根据以往司法解释的规定,洗钱罪的继续启动应该没有问题。但事实上,二审成功破除"刑事罪名"的案件不计其数。如果二审程序上游的犯罪指控最终确定不成立,则洗钱罪的成立基础将不存在。因此,如果上游犯罪的审判程序没有完成,而洗钱犯罪的审判程序又草率启动的话,就有了审前宣判的嫌疑。在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还有一名法官审理上游洗钱犯罪案件。如果他也审理了洗钱案,那么法官此时是否应该申请撤销权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虽然这种情况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中回避的传统适用,但也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法官在审理上游犯罪案件时,会在洗钱案件的审理中对事实的判断提供一些证据,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我个人的观点,严格说来,这种情况应该适用于回避 或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席)对洗钱罪进行了一些修改,包括以下几点:删除“知之善”的主观因素;删除“洗钱金额5%以上20%以下”的具体处罚比例;删除目标要素第(2)(3)款中的“协助”;将目标要素(4)“协助向海外汇款”修改为“跨境资产转移”;对实施洗钱犯罪的单位,删除原处罚规定,修改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这是一个重要信号。以前,“洗钱”行为伴随着犯罪人对上游犯罪的侵犯,往往不合并若干犯罪。只有那些“协助”他人洗钱的人才会被认定为洗钱罪。此后,当行为人同时触及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时,这种情况下的“自我洗钱”将被列为单独的犯罪。从删除的“协助”和其他内容中,这些都是为了提供一个逻辑解释,并为“自我洗钱”定罪扫除障碍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新的支付产品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出现,以及非银行支付方式的兴起,这将成为未来洗钱的新趋势。2020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由于现阶段网络赌博和虚拟货币洗钱活动越来越多,今后将加大打击力度。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确保“六个稳定”、“六个保障”的意见》也发出了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的信号。未来,网络洗钱将成为洗钱犯罪的重点方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权利义务边界将进一步完善。总的来说,《刑法修正案》中对洗钱罪的相关修改可以反映洗钱罪在立法上进一步加重和细化的趋势。我们将拭目以待它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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