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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了新规定。修改后,不仅为他人洗钱构成犯罪,“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即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的,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2021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费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合谋贩卖毒品牟利。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间,三人共向吸毒人员张某、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1次,总计重约6克。为掩饰、隐瞒收入来源和性质,费某自5月8日开始,在其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后,立即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并删除相关微信收款、转账记录。费某用款时再让程某某通过微信“小额多笔”转回。经统计,费某分四次向程某某转移、隐匿毒资共计6800元。程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系费某贩毒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并按费某的要求化整为零进行回转。检察机关以费某某的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批准逮捕。
费某收取毒资后,为掩饰隐瞒毒资性质,让他人提供资金账户保管毒资,“小额多笔”转回毒资,就属于“自洗钱”,由于该行为发生在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因此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同时,还构成洗钱罪。
当前全球洗钱犯罪高发、多发,我们常用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如案例中的程某某错误认为自己不参与贩毒,只是通过微信转账帮费某暂时保管一下毒资,不会犯法。事实上,程某某明知是他人贩卖毒品所得毒资,并提供资金账户代为保管和转移,也构成洗钱罪。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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