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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袁某在位于山东省滕州市的家中制造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俗称“神仙水”),并进行贩卖。
2021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668支以及制毒原料、工具。经称重、鉴定,上述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重2460克,γ-羟丁酸的含量为36.3ug/ml至56.5ug/ml。此外,袁某共贩卖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45700余支,获利107万余元。
2021年7月9日,公安机关以袁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对袁某不批准逮捕,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我们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食药监等部门人员进行研讨,了解到γ-羟丁酸可以通过化学方式配比生成。”滕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杨文静告诉记者,经过引导侦查,公安机关发现袁某曾在化工厂工作,作案前曾多次在手机上搜索查询如何生成γ-羟丁酸,在明知γ-羟丁酸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仍然制造、贩卖,具有制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夯实这一关键证据后,2021年8月27日,公安机关第二次提请批准逮捕,滕州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我们在审查案卷时发现,袁某收取毒品赃款后,出现即收即转的情况,可能涉嫌洗钱犯罪。”杨文静称,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毒品赃款去向开展侦查,对洗钱犯罪进行深挖。
2021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以袁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因袁某以寄递方式交易毒品,其辩解部分资金转账非贩毒所得,而社交平台上毒品交易记录被删除,导致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其贩卖毒品的具体数量。为此,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提取购毒者的微信聊天记录,梳理出双方毒品交易与转账记录,并调取通话详单、快递记录等证据,结合购毒者的证言,确定了袁某毒品交易的次数与数量。
2022年4月,滕州市检察院以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依法对袁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3日,滕州市法院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罚金5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收益以及孳息。
“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要善于借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力量,重视对电子数据、搜索查询记录等的审查,结合被告人的从业经历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杨文静表示,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也要善于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引导侦查机关追踪毒资流向、查明涉案资产的性质、权属,加强对毒品犯罪链条中洗钱等次生犯罪的打击力度。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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