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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洗钱案例 5 施某甲等 4 人涉集资诈骗洗钱案

夏某甲等人以虚拟货币“能量锎”网络投资平台(设立在美国) 为幌子,将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网络热词串在一起吸引眼球, 面向全国各地不特定人员进行集资诈骗。该平台的运营模式为投资人通过平台充值购买获取原始“锎”币,后续通过投资挖矿、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发展下线,发展下线越多获得的“锎”币越多,并且可在“能量锎”平台进行交易。同时,夏某甲团伙通过操控币价单边上涨,吸引投资者购买,平台会员数量迅速壮大。经统计,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初期间,该平台面向全国各地共 5.07 万名投资人累计吸收款项人民币 20 余亿元。施某甲(夏某甲之妻)和夏某乙(夏某甲之子)明知上述犯罪事实,仍提供本人账户协助夏某甲将犯罪所得资金用于购置大量高档别墅、写字楼、商铺、高档名车、人寿保险,并将资金转移至境外。案发后,施某乙和李某某协助施某甲和夏某乙将其用上游主犯犯罪所得资金购买的名车转移、变卖、套现。2019 年 11 月,该地区法院认定施某甲等 4 人洗钱罪成立,判处施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70 万元;判处夏某乙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 万元;判处施某乙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50 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50 万元。

1. 提供银行账户转移资金。施某甲为上游主犯夏某甲之妻、夏某乙为夏某甲之子,均与夏某甲共同生活,明知夏某甲通过推广“能量锎”平台的方式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获得巨额资金,仍主动提供账户转移资金,为下一步用犯罪所得资金购置房产、保险、车辆等提供便利。

3. 协助将犯罪所得资金用于购置房产、车辆。其中,施某甲名下购置别墅 2 处,夏某乙名下购置别墅 3 处及其他大量写字楼、商铺等房产。协助将犯罪所得资金用于购置车辆,案发后,又协助将车辆进行转移、变卖、套现。

<div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list-style: none; border: 0px; text-align: left;" font-size:14px;white-space:normal;background-color:#ffffff;"=""> 4. 提供境外账户,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夏某乙在台北市金融机构开立两个银行账户并提供给夏某甲使用,夏某甲让他人将其犯罪所得 150 万美金汇入以上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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