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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甲系某县常务副县长钟某乙的侄子。2010 年,钟某乙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实业公司分包一小区“三旧”改造工程提供便利。 二、案件特征及主要洗钱手法 2. 提供银行账户转移受贿资金。2013 年钟某甲根据钟某乙的要求以自己名义开立银行卡,并将钟某乙控制的人民币 363 万元(其中 200 万元为钟某乙受贿款),以现金方式分 6 笔存入该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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