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洗钱案例 3 王某、贾某某涉黑洗钱案

  2005 年起,冯某某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在某沿海城市成立某物流有限公司,通过企业化方式进行管理,发展形成了以冯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以来,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打压、排挤从事铁矿石运输配货业务的其他公司,强迫大货车司机到其物流有限公司配货并交纳“信息费”,迫于冯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的威胁,相关港口的生产、经营工作受到侵害,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经审计,仅有账目可查的 2014 年 8 月至 2019 年 5 月,该组织账面收入达 1.92 亿元。该组织在攫取大量财富后,以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发放公积金、配车、支付赔偿费用“平事”等方式,加强对组织成员控制,实现了“以黑养黑”,涉黑赃款成为黑社会组织不断膨胀的经济基础。经法院审理,冯某某妻子王某被判处洗钱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某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贾某某被判处洗钱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1. 通过期货公司洗钱。贾某某系某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其明知冯某某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冯某某转入的 46 万元,并转入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div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list-style: none; border: 0px; text-align: left;" font-size:14px;white-space:normal;background-color:#ffffff;"=""> 2. 通过支付宝和现金进行洗钱。王某在担任港口负责人期间, 明知冯某某团伙资金系犯罪违法所得,仍使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先后 20 次收取“信息费”,共计人民币 30.26 万元。贾某某使用个人账户接收 100 万元涉黑赃款后,取现交给王某使用。贾某某按照王某指使,将期货账户中的 46 万元从银行柜台取现后交给王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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