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葛某某系武汉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 2004 年至 2011 年承接某单位防水、配电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当利益,先后三次给予时任湖北省某局副局长吴某某价值 42 万元的财物。2004 年, 葛某某开立一张银行卡A 供吴某某使用,于同年 12 月根据吴某某安排,收取刘某华给予吴某某的贿赂款现金 40 万元并存入该银行卡。
2006 年 2 月 27 日,葛某某在明知该款系吴某某受贿所得的情况下, 根据吴某某要求,将该 40 万元转至倪某某银行账户。
2012 年 1 月 18 日,葛某某开立一张银行卡 B 和一个证券账户提供吴某某使用。吴某某于同年 12 月 26 日将卡B 连同余额 18 万余元交葛某某,于 12 月 28 日转入 42 万元表示退回葛某某贿赂款项, 并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3 年 2 月 27 日期间现金存入 20 万元。
2013 年 2 月 27 日,葛某某重新开立一张银行卡 C,并将卡 B 余额
80 万余元全部转入新开立的卡C,然后将卡 C 交由吴某某使用。2012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吴某某一直使用葛某某提供的证券账户炒股,将卡 B、卡 C 作为资金托管账户结转股市资金。2016 年 12 月28 日,吴某某将卡 C 连同余额 59 万余元交葛某某,明确告知其中包括葛某某之前给予的贿赂款 42 万元,并要求其尽快消费。随后, 葛某某在明知卡B 至少有 42 万元系吴某某受贿所得的情况下,快速消费了 48 万元。2019 年 12 月 24 日,湖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认定葛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 4 万元;犯窝藏、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犯行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 5 万元。
二、案件特征及主要洗钱手法
1. 出借账户,掩饰非法收入。葛某某先后在 2 家银行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出借给吴某某使用,吴某某将这些银行卡用于收受、转移受贿资金;而葛某某身为某公司负责人,能较好掩饰大额资金来源。
2. 跨市场转移,模糊资金性质。葛某某除提供银行账户外,还为吴某某提供了 1 个证券账户供其炒股。从 2012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吴某某利用炒股,多次在银行和股市相互转移资金。
3. 快速消费,清洗受贿所得。2016 年底,吴某某得知被查处的消息后,将葛某某提供给自己使用的银行卡连带余额迅速交给葛某某。葛某某根据吴某某要求,仅 3 天时间就消费了 48 万元,用于购买家电、就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