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反洗钱宣传】出借银行卡给领导“炒股”,却因洗钱罪被判刑

明知领导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可能用于收受贿赂,仍视而不见,不曾想这种行为涉嫌犯罪。近日,经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吴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20岁的吴某通过亲戚牵线搭桥,给某单位领导蒋某开车。

几个月下来,吴某深受蒋某的信任。2016年7月的一天,蒋某突然找到吴某,称想用他的银行卡走走账,给其炒股用。

尽管有疑虑,但在蒋某的说服下,吴某还是按照其要求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和一个证券账户交给了蒋某。没过几天,吴某发现卡上资金流动少则十几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吴某虽然对这些钱来历心知肚明,可并不在意,他认为这些灰色收入只是从自己的银行卡走一下,自己没拿一分钱,出了事也不用自己担责。

2021年9月,经法院开庭审理,蒋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二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蒋某当庭认罪悔罪。

2021年2月9日,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蒋某受贿钱款来源及流向时,发现蒋某有2笔300余万元贿赂款并非通过自己银行账户接收,而是通过吴某的银行账户接收的。

得知这一情况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吴某的证言笔录。笔录中,吴某称蒋某向他借用银行卡时,他知道蒋某用他的银行卡接收贿款,并认为一般人不会借用别人的银行卡。

掌握充分证据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吴某的行为涉嫌洗钱罪。

2021年8月10日,吴某洗钱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定,2016年至2020年4月,吴某在担任蒋某的司机期间,为帮助蒋某掩饰、隐瞒贿赂收入,提供银行卡给蒋某用于接收贿赂款300余万元,已构成洗钱罪

“我想这些钱没进我口袋,即使出了事也与我无关,但没想到竟犯了洗钱罪。”承办检察官向吴某释法说理后,吴某悔恨不已。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切勿贪图小利出售(出租)个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一旦个人银行卡、电话卡被用于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犯罪,个人也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

客服热线

400-886-7799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31层2702单元31012室、33层2902单元330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