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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4月28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公告》(〔2022〕30号)修改,修改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DCE A001-2018)》。
第五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 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9、11月。
第八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A。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黄大豆1号标准仓单为仓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十九条 黄大豆1号采用散粮进行交割。
第二十条 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
第二十一条 黄大豆1号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 黄大豆1号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加收高温季节仓储费。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三条 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五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六条 黄大豆1号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黄大豆1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为入库商品检验合格。
第二十八条 黄大豆1号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二十九条 黄大豆1号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仓库认定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仓库负担。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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