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中心

Knowledge Center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期货业务细则

(根据2022年4月28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公告》(〔2022〕30号)修改,修改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交割质量标准(F/DCE B003-2017)》。

  第五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 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B。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

  除本细则规定外,黄大豆2号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第六个交易日(含当日),手续费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期转现相关材料。若以仓库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还应当提交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以下统称“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黄大豆2号滚动交割只能以厂库标准仓单申报交割。

  第十九条 参与一次性交割的,若采用仓库交割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除在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标准仓单提交日)闭市前,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卖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外,卖方会员还应当在标准仓单提交日14:00前,提交与交割商品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若按时提交,并通过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并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若在标准仓单提交日14:00后至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14:00前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并通过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并自标准仓单提交日(含当日)起至相应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提交日(含当日)止,按2元/吨•天的标准向卖方会员收取滞纳金,补偿给买方会员;若截至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14:00仍未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或者提交但未通过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闭市后将标准仓单退回卖方会员,退还买方会员相应货款,将卖方会员该部分黄大豆2号合约价值5%的赔偿金支付给买方会员,不收取滞纳金,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

  若卖方会员未提交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或者提交但未通过交易所审核,买方会员不得申请注销仓库标准仓单。

  卖方会员应当在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将实际交割货物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会员。

  第二十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吨。

  第二十一条 黄大豆2号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黄大豆2号标准仓单不允许作为保证金。

  黄大豆2号仓库标准仓单用于交割、交易、转让时,若其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应当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黄大豆2号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若采用仓库交割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除提交仓库标准仓单外,还应当在交易日的14:00前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并通过交易所审核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

  第二十二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十三条 黄大豆2号采用散粮进行交割。

  第二十四条 黄大豆2号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五条 黄大豆2号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及损耗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对于黄大豆2号厂库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按照大豆现货标准收取仓储及损耗费;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4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分别按照豆粕和豆油现货标准收取仓储及损耗费。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六条 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八条 在库的进口大豆由加工原料用途变更为期货交割用途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二十九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三十条 黄大豆2号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第三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三十二条 黄大豆2号入库检验时应当进行流动抽样,在库黄大豆2号检验时应当以倒仓方式抽样。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黄大豆2号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货主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提出争议者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提出争议者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原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负担。

  第三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黄大豆2号的质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黄大豆2号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交易日内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六条 黄大豆2号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七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仓库认定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仓库负担。

  第三十八条 采用厂库交割的,货主提货时,厂库应当与货主将需要交割的黄大豆2号置换为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豆粕和豆油,豆粕和豆油的数量分别为黄大豆2号交割数量的78.5%和18.5%,置换差价由货主在提货前向厂库支付,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豆粕和豆油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货主不得再就置换前的黄大豆2号提出质量异议。豆粕和豆油的重量以厂库出库检重为准,豆粕包装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取豆粕和豆油。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第四十条 货主提取豆粕、豆油时,厂库应当将其视同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出库。

  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豆粕、豆油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

第四十一条 厂库出库时,货主只能就黄大豆2号置换后的豆粕和豆油提出质量异议。货主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厂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或储罐号(如有)、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豆粕、豆油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厂库负担。

  第四十二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取豆粕和豆油的,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规定的确定方法和标准分别收取。

  第四十三条 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取豆粕和豆油的,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规定的确定方法和标准分别收取,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豆粕、豆油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第四十四条 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取豆粕和豆油的,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分别向厂库支付豆粕、豆油的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豆粕、豆油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黄大豆2号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相应豆粕数量×19天+2元/吨•天×相应豆油数量×19天

  第四十五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豆粕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豆粕数量×5%+豆油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豆油数量×5%

  第四十六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豆粕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豆粕总量应发而未发的豆粕数量×5%+豆油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豆油总量应发而未发的豆油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豆粕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豆粕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豆油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豆油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四十七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

客服热线

400-886-7799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31层2702单元31012室、33层2902单元330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