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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品牌判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铁矿石期货交割货物的品牌,保障期货市场交割业务顺畅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业务细则》等相关规则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铁矿石品牌调查小组(以下简称“调查小组”)是指由交割买方、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从调查小组备选成员(以下简称“备选成员”)中选取的,负责调查铁矿石品牌真实性的专家小组。

  备选成员由铁矿石生产、贸易、消费、海关、港口、质检、货代和船代等铁矿石现货市场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铁矿石品牌判定按照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交割仓库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备选成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交易所将通过交易所网站等相关媒体平台公开发布备选成员的征求信息。

  第五条 申请成为备选成员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人正直、诚信、专业、负责;

  (二)熟悉铁矿石贸易链条和文件流转、铁矿石品牌和品质等铁矿石现货情况,并在现货市场享有较高的威望;

  (三)了解铁矿石期货,并认同期货市场发挥功能、服务实体的理念;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备选成员的专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

  (二)个人工作简历;

  (三)所在工作单位介绍信;

  (四)交易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将在交易所官网公示备选成员名单。

  第八条 备选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资格不得转让。

  第九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备选成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表现等调整备选成员。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调查小组负责调查铁矿石品牌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在交易所受理品牌争议后(不含当日)的2个交易日内(含当日),交割买方、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从备选成员中各选取1名专家,组成3人调查小组。交割买方或者指定交割仓库未按要求选取的,交易所代为选取。

  第十二条 选取调查小组成员时,备选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争议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争议双方近亲属的;

  (二)与争议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争议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争议事件公正处理的。

  备选成员与争议双方具有上述应当回避情形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回避。争议双方均有权向交易所申请相关委员回避。

  第十三条 调查小组应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审核争议双方提供的材料,向生产商、海关、港口、货代、船代等贸易流上的相关方了解情况等方式,调查铁矿石品牌的真实性并留存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调查小组成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秉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二)认真、专业、及时地开展品牌真实性调查工作;

  (三)保守与相关工作的秘密,未经交易所许可,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一切尚未依法正式公开的数据和信息等;

  (四)交易所提出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调查小组应当在交易所受理争议后(不含当日)的8个交易日内(含当日),向交易所提交调查报告。原则上,调查小组应对调查结果达成一致;若未能一致,可以投票并按多数原则给出判定,但不同意见应如实记载在调查报告中。

  第十六条 交易所在受理争议后(不含当日)的10个交易日内(含当日),以调查报告为依据,判定铁矿石品牌的真实性,并通知交割买方和指定交割仓库。

  第十七条 调查小组有偿开展调查。交易所向调查小组支付劳务费。劳务费标准为1万元(税前)/人/次,由交易所代扣代缴相关税金后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备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并接受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备选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化;

  (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备选成员可向交易所申请放弃备选成员资格,但应完成当前调查小组的工作,并提交申请和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备选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取消其资格:

  (一)本人申请放弃备选成员资格;

  (二)因工作单位变化或工作岗位调动等原因,不再满足申请成为备选成员的条件;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委员职责;

  (四)在委员工作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等失当行为;

  (五)在行使委员职责时不履行保密的义务;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任职期间,备选成员如受到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则自该处罚或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动丧失备选成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附件:铁矿石品牌调查小组备选成员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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