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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研究】反洗钱行政处罚重灾区:金融机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2020年2月14日,央行公示了两家银行和一家证券公司反洗钱行政处罚信息,处罚金额都在千万元以上。三家机构均涉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违法行为。从央行分支机构公示的反洗钱行政处罚信息看,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因此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与央行前几年反洗钱行政处罚相比较,金融机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成为新的处罚点,且成为“重灾区”。本文列举了金融机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常见形式及成因;并对如何预防,以及监管方认定此类违法行为提出几点建议。
       一、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常见形式及成因
     (一)商业银行存量对公客户问题突出,部分个人客户存在潜在威胁
       商业银行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主要形式是,存量对公客户已经工商注销,商业银行为此类客户主动发起交易服务(指提供转账、汇款等服务,非结息、定期存款到期等服务)。
问题成因是,商业银行与对公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一段时间后,未及时发现客户已工商注销,客户也未通知商业银行,已注销客户正常使用其银行结算账户,甚至有些资金交易呈异常特征,商业银行未对此类客户采取任何管控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用外国护照或证件、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边民证、中国护照作为开户证件接纳的个人客户,因上述证件尚未开通官方验证渠道,此类客户可能会存在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潜在威胁;其次,早期使用十五位号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作为开户证件接纳的存量个人客户,当时这三种证件无官方验证渠道,此类客户也可能会存在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潜在威胁。
     (二)证券公司B股个人客户问题突出,部分A股个人客户存在潜在威胁
证券公司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主要形式是,早期客户用旧版外国护照或证件、旧版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护照等证件办理B股个人证券账户,证件已经更换版本失效,证券公司为此类客户主动发起证券买卖、资金转账等交易服务。
       问题成因是,客户使用外国护照或证件、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护照作为B股个人证券账户开户证件,此类证件无官方渠道验证真伪,有些证件更换版本而失效。证券公司未对此类客户开展持续身份识别,未索取有效身份证件或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等方式确认客户真实身份,也未对此类客户采取任何管控措施,客户正常买卖证券和资金划转。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7年6月前,商业银行尚未开展联网核查开立的银行账户对应的A股个人客户,特别是用旧版十五位号码居民身份证开立的A股个人客户,可能会存在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潜在威胁。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单位客户问题突出,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开立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存在潜在威胁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特约商户或开立支付账户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客户)在工商网站不存在;二是单位客户与工商网站中某单位极其相似;三是存量单位客户已经工商注销;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这三类客户主动发起资金支付交易服务。
       问题成因,一是与特约商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开立单位支付账户时,未严格落实“实名制”的基本要求,未登陆工商网站严格比对,核实客户的真实性;二是在线上识别身份时,未识别出特约商户提供的经PS的证照照片,或提供的黑产销售的“整套”虚假证照;三是与特约商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开立单位支付账户一段时间后,没有及时发现单位客户已工商注销,单位客户也未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单位客户身份初次识别和持续识别工作方面均存在重大缺陷,也未对违规单位客户采取任何管控措施,资金正常结算,甚至有些资金交易呈异常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开立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如未对客户身份证件采取联网核查措施,核实客户身份及真实开户意愿,可能会存在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潜在威胁。
       二、预防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建议
     (一)商业银行应全面排查存量对公客户工商登记状态,加大持续识别工作力度
       建议1:商业银行对存量对公客户工商登记状态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及时发现已经工商注销的对公客户,并采取管控措施。一是存量对公客户较少的商业银行,可采取逐户登陆工商网站的方式进行人工排查;二是存量对公客户较多的商业银行,可采取以第三方数据库为辅助,个别确认的方式进行排查;三是科技力量较强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考虑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技术,搜集存量对公客户在工商网站上的公示信息作为辅助,个别确认的方式进行排查。
       建议2:商业银行建立长效机制,把此项工作贯穿于对公客户“生命周期”内,融于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中,应定期监测对公客户的工商登记状态。结合与对公客户每月对账的有关规定,重点对无法送达对账单的客户进行排查;或定期利用第三方数据库作为辅助手段,对存量对公客户全面“扫描”;或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技术为辅助手段,“批量高频监测”存量对公客户。
       建议3:商业银行对使用尚未开通官方验证渠道类证件开户的存量个人客户进行全面排查。对交易活跃的客户,应结合交易的风险等级,采取上门面对面访谈、临柜提供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线上传输辅助身份证明材料+远程视频、电话回访等方式再次确认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措施;对长期没有交易的客户,采取合法有效的“业务暂停”措施。
     (二)证券公司应强化存量B股个人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与商业银行协作完善存量A股个人客户身份信息
       建议1:证券公司强化存量B股个人客户持续身份识别,优先集中资源,对利用旧版外国护照或证件、旧版港澳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护照办理的证券账户,且持有资产量高,交易活跃的客户进行排查,及时索取、更新和留存客户的新版身份证件和辅助身份证明材料,核实客户身份真实性。对无法联系,且资产量低、长年无交易的客户及时做管控处理。在此过程中要履行对客户的告知义务,并给一定的缓冲时间。
       建议2:证券公司应优先与客户身份信息治理较好的商业银行开展合作,通过市场手段,撬动本公司A股个人客户第三方存管账户的治理,间接推动本公司存量A股个人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而完善客户身份信息。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加强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措施,加大持续识别工作力度
       建议1: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客户准入环节,应逐户登录工商网站,严格核对单位客户的真实性,特别是严防“高仿”类虚假单位客户。需核实单位客户报备网站信息的,应登录客户网站,查看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编号,核实ICP报备情况,如果情况不实,应谨慎接纳此类客户。另外,线上识别客户身份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引入人脸识别技术,堵塞不法分子提供经过PS的营业执照照片和经营者身份证照片,以及提供的“黑产”销售的全套证照。在此基础上,充分运用工商四要素,验证营业执照持有人和营业执照上经营者一致身份,核实单位客户真实开户意愿,直接拦截异常或可疑开户。
       建议2:第三方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开立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应通过联网核查核实客户身份证件,了解真实开户意愿,或在首笔交易时,采取人脸识别技术自主识别客户身份,严格落实《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支付机构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的规定。
       建议3:第三方支付机构全面排查存量单位客户的工商登记状态,具体可参考本文商业银行的做法;对存在多维度异常信息的单位客户提高巡检频度,具体做法可参考笔者的《警惕网络赌博利用聚合支付业务清算资金》,加大持续识别工作力度。
       三、监管方审慎认定“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违法行为,尽量做到既合“法”又合“理”
因金融机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处罚金额高,监管方认定此类违法行为应是审慎的,应在讲“法”字的同时,也应讲“理”字。在此提出几点建议:
       建议1:对用无官方验证渠道类证件开户的个人客户,应结合金融机构利用辅助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该机构反洗钱工作勤勉尽责等情况后统筹认定,不可“一刀切”。
       建议2:对已经工商注销的对公客户(单位客户),应考虑金融机构每月对账、持续识别、重新识别、涉及异常交易排查、工商网站公示更新等时间节点,给金融机构合理的、足够的反应时间后认定;另外,零星小金额转账交易也可不认定为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交易。
       建议3:有关部门间紧密合作,推动开通外国护照或证件、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边民证、中国护照等证件的官方验证渠道,以便金融机构更好地开展反洗钱工作。

       文章作者:刘丽洪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文章来源:道琼斯风险合规(微信公众号)/ 2020年3月2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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