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反洗钱案例】广东韶关彭某、余某虎涉集资诈骗洗钱案

【涉集资诈骗洗钱罪简介】
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犯罪的一个种类,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依据《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包含集资诈骗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成功推动涉集资诈骗洗钱案件判决——广东韶关彭某、余某虎洗钱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韶关市民肖某芸、饶某玲等20余人通过朋友微信推荐,在“新桥理财”APP投资170余万元,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12月7日,韶关市始兴县公安局以“肖某芸等人被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经查实,为实施集资诈骗,集资诈骗团伙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哈尔滨森宏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微信推荐APP理财等方式,吸收公众投资理财资金共计800多万元,并在收到资金后,于2019年11月20日秘密将APP关闭,致使受害人投资款被骗。同时,集资诈骗团伙通过“公转私”交易、快速转移资金到个人账户、ATM取现等方式,完成赃款转移。彭某、余某虎明知是集资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以提供银行账户的方式转移犯罪所得并协助将其转换为现金。2020年9月,韶关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决彭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余某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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