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反洗钱案例】广东佛山谢某群、王某彬、黄某涉黑洗钱案

【背景简介】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或者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
案情简介
2013年起,以谢某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走私集团勾结,以黑护私、以私敛财,非法获利共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为掩饰、隐瞒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产生的利益,谢某忠儿子谢某群、侄女婿王某彬、女婿黄某在明知谢某忠的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配合谢某忠实施了一系列洗钱行为,采取提供账户资金、买卖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财产,洗钱金额累计达8847.45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港币。2020年4月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谢某群、王某彬、黄某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一年九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200万元、60万元,同时没收被告人王某彬所退赃款人民币4294750元上缴国库。
洗钱的主要手法
通过投资设立公司掩饰资金。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以出资形式投资设立公司,从公司营业收入中回收资金,以转移财产及掩饰犯罪所得的资金性质。例如,谢某忠通过收购汽车服务公司、注册成立投资公司、注资入股混凝土公司,以直系亲属作为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上游犯罪所得与公司日常经营所得混淆以转移资产。谢某忠通过支付450万元现金收购汕头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及其澄海分店,通过控制账户转账1000万元给汕头市某投资公司作为注册资本与他人共同注册成立公司,通过其儿子谢某群银行账户向控制的投资公司账户转账513万元,加上该投资公司自有资金,共计1029.08万元注资入股汕头市某混凝土公司,并由谢某忠儿子谢某群担任汽车服务公司、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混凝土公司的股东,负责实际经营。谢某群通过投资设立公司共协助掩饰犯罪资金1963万元。
通过购买房产转换资产。犯罪分子通过现金或控制账户转账方式,购置大量房地产,以实现犯罪所得及犯罪收益的转换。例如,谢某忠通过直系亲属及姻亲把犯罪所得资金用于购买境内外房产转移、转换财产。一是通过其儿子谢某群,以谢某群名下某香港公司名义购买香港某商品房,价值3000万元港币;通过银行控制账户转账给谢某群购买汕头市某花园1套复式商铺和3套公寓,合计826.73万元。二是通过侄女婿王某彬,以现金及银行控制账户转账支付方式,以王某彬名义购买汕头市某花园9套复式商铺及2个车位,合计3343.93万元人民币。三是通过女婿黄某,以黄某名义购买1套复式商铺作为汕头市某珠宝商行经营场所,并多次给予黄某现金300万元用于珠宝商行经营和日常开支,合计1189.37万元人民币。
通过购买宅基地建房转换资产。犯罪分子以控制账户转账方式,通过购买宅基地建房以实现犯罪所得及犯罪收益的转换。例如,谢某忠以其儿子谢某群名义受让汕头市新溪镇某宅基地使用权,并指令控制账户转账支付转让金540万元;谢某群委托汕头市某建筑公司承包上述地块的建筑工程,其中334.54万元工程款由谢某忠给其的钱以及经营某汽车服务公司所得共同支付,150万元工程款由谢某忠控制账户转账支付。谢某群共用该方式协助转换资金1024.54万元。
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掩饰犯罪资金。谢某忠为了掩饰犯罪所得,通过控制账户转账的方式把500万元转账到其侄女婿王某彬账户,随后将该资金转账到王某彬妻子的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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