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洗钱案例警示—“实物核销”的新型洗钱犯罪

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不成熟的特点,以赚快钱为诱饵,使未成年人卷入犯罪漩涡,通过购买手机进行“实物核销”的新型洗钱犯罪,为上游网络电信诈骗洗钱。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的一天,17岁初中毕业后待业在家的小宇(化名),经朋友小利(化名)介绍去外地“兼职”。殊不知,小利等人是采用“实物核销”方式洗钱的犯罪团伙。他们伪装成顾客,通过在手机店购买苹果手机进行消费,达到把上游赃款“洗白”的目的。该团伙先从网上找到手机商家,声称公司召开年会需要采购手机作为奖品,以3万元整数金额向手机店老板约购3台最新款苹果手机。后向商家索要收款银行账号,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作为接收赃款的账户。如果商家为保障交易要求支付定金,则由小宇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给商家支付一两千元作为定金。待上游诈骗分子实施完诈骗,受害人将钱款转入手机商家账户内后,小利等人到手机店将手机取走,进而变卖再与上游犯罪分子分赃。

至此,上游诈骗钱款已通过手机商家的银行账户实现“洗白”,赃款也通过手机的实物形式被犯罪分子提取。手机商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号接收了赃款,银行账号会被司法机关冻结。小利、小宇等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检察官提示



















































洗钱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上述以购买手机进行“实物核销”的方式仅仅是新型洗钱手法的一种,类似的还有以购买金条、“现金花”等方式,借金店、花店等商户掩饰和转移犯罪所得。此类犯罪手段存在以下特征:

冒充“大客户”,交易行为异常。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联系商家订购手机、金条等物品,出手大方不在意价格,交易时不现身。

直接索要商家银行卡号。拿到银行卡号是犯罪分子的重要目标,目的是用于接收上游诈骗的赃款。支付方式一般选择通过第三方转账支付,而非当面支付。

购买商品会刻意凑够某个整数金额。因为诈骗一般以整数金额为目标,“顾客”购物时不以实际商品交易额为准,而是凑够某个整数金额。

对于未成年人,在选择兼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贪图小利而吃大亏,不要轻信他人诱骗而落入犯罪的陷阱。对于社会公众,一定要提高对此类洗钱行为的辨识程度,发现可疑行为及时举报,共同构建良好社会氛围。


资料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平台“东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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