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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丨新《反洗钱法》来了,公安机关怎么干?——公安视角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简称新《反洗钱法》),该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反洗钱法》体现了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下反洗钱工作的人民性与专业性,推动我国反洗钱工作全面与国际接轨。

从公安机关视角来看,新《反洗钱法》与时俱进地拓展了法律法规效力范围,压实了反洗钱义务主体履职责任,提高了对反洗钱违法违规情形与行为的处罚力度,革新了反洗钱协作配合机制,必将对我国防范治理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产生重大影响。面对新形势新挑战,配合好新《反洗钱法》的实施,公安机关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做好下步工作。
警种协同更高效

目前,《刑法》规定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种类为7类,而新《反洗钱法》第二条,明确掩饰、隐瞒“其他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也属于洗钱活动,同时新增了“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在打击洗钱犯罪时,要围绕“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强化多警种高效协同作战,深化专业研究、集成专业手段、强化专业攻坚、提高专业能力,利用包括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恐怖主义活动罪等罪名体系,会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全面打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

行刑衔接更紧密

新《反洗钱法》第五条,要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加强相互配合、行刑衔接;第十六条,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反洗钱信息中心”调整为“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强化了其作为我国金融情报中心分析与监测的职责定位,推动数据深度整合和风险预警前置化;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范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监督、管理、调查职责,海关信息通报及有关反洗钱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线索移交要求。公安机关需要靠前一步,一方面要主动会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健全线索移交机制,畅通“进口”;同时,在打击洗钱犯罪过程中,穿透上游犯罪,掌握地下钱庄“客户”群体,助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处罚,畅通“出口”。



目标打击更精准

以往金融机构对于客户采取限制措施,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容易引起投诉甚至民事诉讼。新《反洗钱法》第三十条,明确了金融机构对于洗钱高风险情形必要时可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同时也指出“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第四十条,首次提出“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概念,并细化名单类别和具体预防措施,同时也提出“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侦办洗钱案件实务中,需更加注意领会反洗钱法精神,精准打击、措施有度,严格规范运用“查、扣、冻”手段,不能搞“一刀切”,既要打击洗钱行为,也要注重个体利益特别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避免“误伤”。



人民防线更牢固

反洗钱需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众是重要的信息提供者。新《反洗钱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第六十四条,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填补了原有监管体系的空白。公安机关应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公众风险意识,引导群众在发现洗钱活动或意识到自身可能卷入洗钱活动后,及时向警方报案提供线索,推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反洗钱防线。



国际合作更深入

新《反洗钱法》第十二条,在法律层面明确“境外管辖权”,为公安机关开展国际执法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第四十八条指出涉及追究跨国境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路径;第四十九条明确有关机关在依法调查洗钱犯罪过程中,按照对等原则或与有关国家协商一致,可要求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因此,公安机关应着重加强对跨境非法资金通道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合作,与在我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我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积极建立协作机制,尤其是在当前利用虚拟币跨境洗钱犯罪愈演愈烈的严峻态势下,积极加强国际协作,按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有关规定,推动虚拟币案件的跨境取证、打击等工作。 


文章来源:公安部刑侦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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