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保税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保税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第四条 某一期货商品的实物交割可实行保税状态下或完税状态下的单一交割或混合交割。实物交割包括到期交割和期转现交割。

  第五条 保税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具有保税功能、履行期货保税交割的地点。

  第六条 保税标准仓单是指由保税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的用于提取保税商品的凭证。

第二章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七条 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货主向保税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货主名称、及拟入保税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第八条 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保税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保税交割。

  第九条 签发保税标准仓单

  商品运抵保税交割仓库后,保税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发保税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保税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保税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三章 保税标准仓单的流转


  第十条 保税标准仓单用于实物交割、充抵保证金及提货。

  第十一条 保税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与完税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相同。

第四章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十二条 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是指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提货(出关、出境)或转为一般现货提单,并由保税交割仓库办理保税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十三条 提货

  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保税交割仓库在对保税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保税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保税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保税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四条 保税标准仓单进口报关手续的办理

  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货物办理报关进口的,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在保税标准仓单注销的同时向仓单持有人开具。报关商品与数量应当与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保持一致。

第五章 保税交割结算及发票流程


  第十五条 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结算

  (一)买方到期交割取得保税标准仓单,以当月该合约的保税交割结算价进行货款结算。当月到期合约的保税交割结算价为含税交割结算价扣除相关税费,含税交割结算价为各品种最后交易日后按照现有规则产生的含税的交割结算价。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货款根据交割数量和保税交割结算价计算。

  保税交割结算价=[(含税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交割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保税交割数量

  (二)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

  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期转现保税交割货款=(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保税交割数量

  (三)以上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的期货品种,公式中升贴水为考虑交割品级、品质和仓库地区分布等因素对交割结算价的调整。公式中升贴水及相关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文通知。

  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适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实行保税交割的期货品种,交易所在每个合约到期后,同时公布当月合约含税交割结算价和保税交割结算价。

  第十七条 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发票流程

  (一)客户开发票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

  (二)卖方期货公司会员或卖方非期货公司会员开发票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开发票给买方期货公司会员或买方非期货公司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开发票给客户;

  (五)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完税标准仓单、含税交割结算价是指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中的标准仓单、交割结算价。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 1224日起实施。

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

客服热线

400-886-7799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31层2702单元31012室、33层2902单元330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