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干制红枣期货业务细则

2022年7月29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831〔2022〕74公告发布2022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干制红枣(以下简称红枣)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红枣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业务

第三条 红枣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四条 红枣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 红枣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六条 红枣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3、5、7、9、12月。

第七条 红枣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红枣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 红枣期货合约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其中,上午10:15-10:30为休息时间。

交易所另行公告红枣期货合约开展夜盘交易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取消红枣期货合约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九条 红枣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第十条 红枣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CJ

第三章 交割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红枣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和仓库标准仓单交割。

红枣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和组织配对。

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红枣期货的交割单位为5吨。同一交割单位内的交割商品应当由同一生产厂家生产。

第十三条 红枣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红枣期货标准仓单为仓库标准仓单。

红枣期货标准仓单为非通用标准仓单。

第十五条 N年11月1日起接受红枣期货标准仓单注册,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9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含该日)。

第十六条 红枣期货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

第十七条 红枣期货仓库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红枣期货仓库及相关升贴水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红枣期货的交割基准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仓库出库时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含包装)。

第十九条 红枣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装到汽车板的出库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货物出库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红枣期货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费、检验费等交割相关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红枣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相应期货合约价格中,不另行计价。

第二十一条 红枣期货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节 交割标准

第二十二条 红枣期货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第二十三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干制红枣》(GB/T 5835-2009,以下简称《红枣国标》)一等等级规格且均匀度允差≤60%、180个/千克<每千克果粒数≤230个/千克的灰枣,干基总糖含量≥75%,15%≤含水率≤25%,一般杂质≤0.1%,表面清洁,容许度、总糖含量及浆头果、不熟果、病虫果、破头果、油头果单项占比不作要求。

其中,干基总糖含量=,均匀度允差=

第二十四条 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

(一)每千克果粒数≤180个/千克,或者230个/千克<每千克果粒数≤280个/千克,可以替代交割,升贴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二)入库时:15%≤含水率≤25%的,足量入库;25%<含水率≤26%的,以25%为基准,含水率每超0.1%,扣量0.2%。出库时:15%≤含水率≤25%的,足量出库;25%<含水率≤26%的,以25%为基准,含水率每超0.1%,补量0.2%,由仓库承担补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红枣包装及标志应当符合《红枣国标》有关规定。

包装要求:外包装使用彩色覆膜纸箱,纸箱应当具有较强的抗压强度,防雨防潮,能够满足运输及存储要求。内包装使用塑料衬膜(袋)。每箱净含量10kg±0.15kg。

标志要求:外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品种、产地、净含量(kg)、生产日期,印刷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规定的防雨、防压等相关储运图示,标志字迹应当清晰无误。

第三节 仓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六条 红枣期货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仓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七条 红枣仓库开具的《入库通知单》有效期为40个日历日。

第二十八条 生产日期在11月1日之前的红枣不得在当年11月1日之后(含该日)注册标准仓单

第二十九条 红枣入库时,仓库对入库商品进行重量验收。红枣重量验收可以采用过地磅同时抽箱检斤方式或者单独抽箱检斤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红枣入库质量验收由仓库负责,仓库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委托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红枣抽样检验中,每90吨商品抽取一个样品,不足90吨的按90吨计。取样件数不低于总件数的0.5%,取样量不低于1千克。不同厂家生产的红枣应当分别进行抽样。

仓库应当自货物入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质量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标准仓单注册人。

标准仓单注册人对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入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红枣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仓库可以提供整理等服务。整理后仍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注册标准仓单。

第三十二条 红枣重量验收及入库采样时,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到场监督。仓库和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仓库、标准仓单注册人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红枣入库后,仓库应当对标准仓单注册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标准仓单注册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红枣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并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人提供运输工具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仓库之日起,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

提货人委托仓库代办运输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确认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相关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采用汽车、船舶运输的,仓库在10个日历日内发货;采用火车运输的,仓库在20个日历日内发货。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货物的,不得收取规定时间后产生的仓储费。

由于提货人变更发货方式或者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仓库发货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四 红枣出库重量验收由仓库和提货人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重量验收规定。

红枣出库数量因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仓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该日)红枣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第三十五条 红枣出库时,由于水分变化导致每箱净含量发生变化的,可以正常出库,仓库应当补足总数量。

第三十六条 红枣出库时,提货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质量异议应当在《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三十七条 提货人对每千克果粒数提出复检,复检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以入库检验结果为准。每千克果粒数允许误差的范围是5个/千克。

复检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外,且低于入库检验结果等级的,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在交割等级内的,仓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贴水标准进行赔偿,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复检结果在交割等级外的,仓库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仓库红枣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红枣出库时,出现包装霉变、严重污染、明显异味或损坏的,仓库应当免费提供包装物并重新装箱。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红枣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7%。

红枣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标准

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二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7%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

合约价值的20%

第四十条 红枣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第四十一条 红枣期货合约限仓标准见下表:

交易时间段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最大单边持仓量(手)

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二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600

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200

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40

交割月份

10

(自然人客户最大单边持仓量为0)

本条所称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四十二条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易所对红枣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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