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
(2017年4月20日第六次会员大会修改,2017年5月19日郑商发[2017]147号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规范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设立的,提供期货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纪委发挥监督作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条 交易所中文名称为:郑州商品交易所;英文名称为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英文缩写为ZCE。
第五条 交易所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0号。
第六条 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60万元,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七条 交易所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八条 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四)组织并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交易活动中的风险;
(六)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
(九)督促会员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监管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期货业务;
(十)查处违规行为;
(十一)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期货违法违规线索,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
(十二)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交易所因下列情况之一终止:
(一)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二)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会员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应当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交易所接纳会员,应当经理事会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交易所进行规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本章程和业务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本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缴纳40万元,同时至少取得一个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需要可以增加交易席位。增加交易席位的,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受让方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或者放弃会员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吸收合并会员的法人或者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吸收合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会员被取消资格或者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应当按照本章程制定会员管理的规定,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交割等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由交易所相关业务制度进行规定。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通过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单位、会员监事单位;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交易所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交易所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分为年度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单位不足本章程规定数量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监事会提议。
会员大会可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或者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会员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员大会的,视为出席。
理事会换届时,会员大会应当召开现场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员大会对交易所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会员2/3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形成的其他决议应当经全体会员1/2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可以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决议文件由全体会员加盖公章。
第三十一条 除通讯方式召开的会员大会外,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审议交易所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及咨询顾问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组成;
(六)决定会员、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接纳和退出;
(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决定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审议批准根据本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十)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及特定用途的专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三)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四)决定召开会员大会的方式;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由17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单位为10名、非会员理事为7名。
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联合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理事单位。当选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派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会员理事单位代表参加理事会会议。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交易所总经理为当然理事。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理事长的任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及咨询顾问委员会的工作;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提名专门委员会及咨询顾问委员会的成员;
(五)本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证监会提议;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理事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会议或者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理事通过上述方式参加理事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应当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作出决议,表决文件由理事分别进行签字。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员理事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派的高级管理人员不适宜继续担任理事职务时,会员理事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所,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理事会会议。非会员理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由理事会受理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决定。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由理事会规定。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咨询顾问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和咨询顾问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原则上应由会员代表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理事会任命。
咨询顾问委员会由行业及领域专家和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学者组成。
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咨询顾问委员会负责人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负责交易所日常管理工作。设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交易所可聘任专业技术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协助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的任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订风险准备金和特定用途的专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五)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七)拟订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八)拟订交易所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九)拟订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决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一)决定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二)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交易所财务;
(二)监督交易所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交易所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三)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中,必要时可以与交易所纪委、审计部门协同进行。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由不少于5名监事组成。其中专职监事1至2名,会员监事单位1至3名,职工监事的占比不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至少2名。
专职监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监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联合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监事单位。当选会员监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派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会员监事单位代表参加监事会会议。
职工监事由交易所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监事长的任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本章程规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证监会提议;
(二)1/3以上的监事提议。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方式、议事方式、表决方式、工作规则等有关事项,参照本章程第四章理事会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未规定的,参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五十二条 期货交易应当按规定通过交易所进行。
交易所应当制定业务规则等管理规定,对交易、结算、交割等业务事项作出明确规范,对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制定查处办法,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通过收取和调整保证金、风险准备金、手续费,实行交易编码、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套期保值管理、套利交易管理、大户持仓报告、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信息披露、强行平仓、风险警示等制度,对期货交易进行管理和风险控制。
期货交易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实行做市商制度。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可设立独立结算机构,为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提供结算服务,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章程和业务规则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根据规定对标准仓单、中转仓单等提货及货权凭证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向会员收取有关交易、结算、交割等手续费,年会费和其他费用,并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十条 经理事会批准,交易所以其收入抵补各项费用开支,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根据有关财务规定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等需要,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相应的优惠、扶持措施。
第六十二条 为保证交易所正常运行,交易所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可以根据需要提取特定用途的专项(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自律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章程和业务规则,对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可以按照业务规则规定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临时处置措施或者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对违约行为,可以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划付违约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期货交易。交易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该工作人员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交易所设立调解机构,根据自愿原则对会员、客户、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之间因期货交易发生争议进行调解。
会员与交易所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依据本章程制订有关业务规则。
本章程中所称业务规则包括交易所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办法等业务管理规范。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前经会员大会选举和更换的会员理事和会员监事,其所在单位在本章程生效后自动成为本章程所规定的会员理事单位和会员监事单位,有关会员理事和会员监事自动成为本章程所规定的会员理事单位代表和会员监事单位代表。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7年5月1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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