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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2022年7月29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831〔2022〕74公告发布2022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境外经纪机构、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指定质检机构、相关银行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由仓库或者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仓单注册申请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标准仓单持有人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根据申请注册的主体不同,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根据流通性质的不同,标准仓单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根据期货商品完税状态的不同,标准仓单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各品种适用的标准仓单类型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第五条 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标准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任一仓库或者厂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

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作为保证金数量等。

第六条 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标准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仓库或者厂库提取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

非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仓库或者厂库、检验时间、标准仓单编号、冻结数量、作为保证金数量等。

第七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以用于交割、转让、作为保证金提货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标准仓单有效期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第八条 会员或者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权登记手续。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者客户等第三人。

会员或者客户在开通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的,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在该银行的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下,建立不超过质押标准仓单数量的对应期货品种空头头寸。该空头头寸只能用于参与实物交割,不得平仓,但因交易所监管需要专项批准的除外。

在交易所开通标准仓单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出现会员或者客户到期未归还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的,可以通过转让标准仓单或者建立对应期货品种的空头头寸以参与交割等方式处置质押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流转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仓库或者厂库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标准仓单对应货物的质量及数量责任。标准仓单流通转让的,其载明货物的权利及风险相应转移。

第三章 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一节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十条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仓库申请注册以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注册人向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办理交割预报。会员应当填写《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仓库预报。

交割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标准仓单注册人提供相关商品的权属证明。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要求仓库优先批准有近期月份持仓的交割预报。

第十二条 仓库应当在收到《交割预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

第十三条 自接到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会员应当向仓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交割预报定金具体金额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仓库应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如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第十四条 已经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仍应当办理交割预报,无须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五条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入库通知单》有效期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入库通知单》有效期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内相对应数量的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商品部分到库的,按照实际到货量予以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七条 交易所公告暂停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商品的仓库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 标准仓单注册人办理交割预报后,应当在发货前将运输方式、车(船)号、商品数量、到货时间等信息通知仓库。

第二十条 交割商品入库时,应当经过质量、重量、包装及相关单证的检验或者验收,具体按照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入库商品质量检验结束后,检验单位将检验报告以数字认证方式上传至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由指定质检机构检验的,指定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报告寄送仓库或由仓库领取。标准仓单注册人或者仓库业务急需的,指定质检机构可以先行告知检验结果。

第二十一条 仓库应当在出具或者接到指定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标准仓单注册人。对于质量符合交割规定的货物,标准仓单注册人无异议的,仓库应当自通知标准仓单注册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交易所可以在仓库提出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

第二十二条 自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下午3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该日下午3时以后的注册申请所形成的标准仓单可以参与后续月份交割。白糖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标准仓单注册申请时间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交易所规定的可予质量免检的商品用于期货交割的,最迟应当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一日申请注册标准仓单。

第二节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二十三条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厂库申请注册、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第二十四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通过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厂库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时,应当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厂库提交的保证金数额按照最近交割月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厂库最迟应当在合约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三个交易日下午3时前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厂库提供的担保方式符合规定的,交易所可以在厂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

第二十七条 单个厂库允许注册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的数额。

第四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二十九条 标准仓单的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的交割和转让。

处于冻结状态和作为保证金状态的标准仓单不能流通。

客户标准仓单的流通应当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流通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条 标准仓单进行实物交割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和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会员自行协商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转让申请,交易所受理标准仓单转让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

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审核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划转等手续。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开具、传递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标准仓单转让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十二 保税标准仓单的转让按照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三十三条 标准仓单的注销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客户注销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

第三十四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应当在标准仓单到期日前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交易所可以在到期日将其注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交易所不保证全部交割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受理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后,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提货人应当在《提货通知单》有效期内,到仓库或者厂库办理提货手续,《提货通知单》有效期、具体提货流程及商品交收规定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客户办理提货手续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会员及时编制《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

第三十六条 通用标准仓单注销后需要提货的,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及仓库或者厂库的具体情况,确定《提货通知单》对应的商品。

第三十七 提货人在《提货通知单》有效期内向交易所提出商品质量复检申请的,自交易所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提货通知单》有效期停止计算,自复检结果通知提货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八条 《提货通知单》有效期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仓库不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厂库不再保证按期货规定承担日发货速度等责任,具体提货事宜由提货人与厂库自行协商。

第三十九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按照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入库和出库复检

第一节 仓库商品入库复检

第四十条 标准仓单注册人或者仓库对商品入库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 入库检验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的品种,复检机构为原指定质检机构,交易所可以要求指定质检机构调换或者增加质检人员。入库检验由仓库负责的品种,复检机构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和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

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品种,复检样品由复检机构重新扦(采)取,仓库应当予以配合。复检机构应当自扦(采)样完毕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复检申请方;样品数量较大的,可以适当延迟。

复检机构为原指定质检机构的品种,复检机构只对其保留的样品进行复检,不再重新扦(采)样。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由交易所通知复检申请方。

棉纱、红枣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复检完成时限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品种,复检结果与仓库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相关费用;复检结果与仓库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相关费用包括检验费、抽样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复检机构为原指定质检机构的品种,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相关费用;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指定质检机构承担。

第四十五条 棉花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仓库商品入库复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节 仓库商品出库复检

第四十六条 自《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货人对交割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

提货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出库商品质量。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不受理超出规定时间或者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复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十八条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 入库检验由仓库负责的品种,出库复检机构由提货人和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入库检验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的品种,出库复检机构由交易所在指定质检机构中确定。

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五十条 交易所自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仓库。复检机构在仓库协助下重新扦(采)样,样品经提货人、仓库和复检机构三方共同确认后封样。复检结果由交易所通知会员和仓库。

第五十一条 复检结果符合交易所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 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在双方约定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出库时间内,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仓单质量免检承诺人可以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商品调换,提货方不得拒绝接收。商品调换不得影响商品及时出库,调换增加的运输、检验等费用由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仓单质量免检承诺人承担。调换后商品的出库按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且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仓单质量免检承诺人未能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其他商品调换的,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仓单质量免检承诺人可以与提货人协商处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仓单质量免检承诺人及时对交割商品加工处理,直至商品符合出库规定,并承担相应补偿责任。补偿金额=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元/吨)×进行加工处理的商品数量(吨)×3%。商品经加工处理符合出库规定,且仓库支付补偿金的,提货人不得拒绝接受商品。

(二)商品无法加工处理或者加工处理后仍不符合出库规定的,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仓单质量免检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元/吨)×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商品数量(吨)×120%,赔偿后对应商品归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仓单质量免检承诺人所有。

第五十四条 棉花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仓库商品出库复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节 厂库商品出库复检

第五十五条 提货人或者厂库对交割商品重量、质量有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及相关费用。重量异议应当在货物出库前或者交货时提出;质量异议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具体期限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出库商品的重量和质量。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不受理超出规定时间的交割商品的重量和质量复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五十七 复检仅限于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动力煤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复检项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五十八 复检机构由提货人和厂库在指定质检机构中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

复检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复检结果符合交割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交割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厂库承担。

第六十条 复检结果不符合交割规定的,厂库与提货人协商处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厂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复检不符合交割规定的商品数量×120%,赔偿后对应商品归厂库所有。

第六十一条 棉纱、苹果、花生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厂库出库复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章 监督、争议和处理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有权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抽查。

对期货交割商品抽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对于已经注册成标准仓单的商品,在抽查中发现质量不合格或者数量有差额的,责令仓库、厂库或者标准仓单持有人、仓单质量免检承诺人采取限期提供足量、合格商品等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其承担。出现违规行为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标准仓单转让人与受让人(提货人)之间,或者客户与仓库、厂库、仓单质量免检承诺人之间发生交割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 交割商品出库时,对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发生争议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关规定对责任归属进行确认,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十五条 仓库、厂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仓单质量免检承诺人不能向提货人交付符合交易所规定出库标准的商品,造成提货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仓库或者厂库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交易所仅对交割商品的重量和质量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八条 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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