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9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8月31日〔2022〕74号公告发布,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强麦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割服务机构)、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业务
第三条 强麦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20吨/手。
第四条 强麦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 强麦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六条 强麦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3、5、7、9、11月。
第七条 强麦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强麦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 强麦期货合约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其中,上午10:15-10:30为休息时间。
交易所另行公告强麦期货合约开展夜盘交易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取消强麦期货合约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九条 强麦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第十条 强麦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WH。
第三章 交割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强麦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和车(船)板交割。
强麦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
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强麦期货的交割单位为20吨。
第十三条 强麦期货车(船)板交割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次月20日。
第十四条 强麦期货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强麦期货交割服务机构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强麦交割服务机构及相关升贴水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强麦期货的交割基准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服务机构交货的含税价格(不含包装)。
第十七条 强麦质量确定之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强麦期货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费、检验费等交割相关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强麦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买方需要包装物的,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他人代办,包装物及包装费用由买方自行支付。
第二节 交割标准
第十九条 强麦期货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第二十条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麦》(GB1351-2008)的三等及以上小麦,容重≥770g/L,不完善粒中霉变粒≤2.0%,300s≤降落数值≤550s,纯度≥80%;内在品质指标稳定时间≥12分钟、湿面筋≥31%、拉伸面积(135min)≥110cm²。
第二十一条 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
(一)内在品质指标稳定时间≥8分钟、湿面筋≥29%、拉伸面积(135min)≥90cm²,但不满足基准交割品及以上等级要求的,可以替代交割,升贴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二)稳定时间≥16分钟、湿面筋≥32%、拉伸面积(135min)≥140cm²,可以替代交割,升贴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三)强麦交货时,12.5%<水分≤13.5%的,以12.5%为基准,水分每超0.5%,补量1.0%;不足0.5%的,不补量。
第二十二条 强麦质量指标中,纯度是指小麦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纯度检验由强麦品种纯度鉴定工作小组检验判定,检验方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节 车(船)板交割
第二十三条 强麦期货车(船)板交割应当进行交割预报。
强麦期货车(船)板交割卖方向强麦交割服务机构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填写《强麦车(船)板交割预报单》,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交割服务机构预报。《强麦车(船)板交割预报单》信息包括:品种、产地、等级、数量、生产年度等。
交割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卖方提供拥有商品的相关证明。
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强麦车(船)板交割预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会员应当在接到交割服务机构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向交割服务机构交纳3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如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开具《强麦车(船)板接收通知单》。
已存放在交割服务机构的商品申请车(船)板交割的,应当办理交割预报,无须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四条 《强麦车(船)板接收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40个日历日。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对《强麦车(船)板接收通知单》有效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强麦车(船)板接收通知单》有效期内交割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商品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予以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强麦车(船)板交割卖方,应当在发货前将运输方式、车(船)号、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交割服务机构。
强麦交割商品到库后,由交割服务机构开具《强麦入库确认书》。N年10月1日起生成的《强麦入库确认书》,有效期至N+1年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强麦入库确认书》作为卖方参与交割配对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强麦车(船)板交割卖方提出交割申请时,应当提交有效期内的《强麦入库确认书》,公布品种、产地、等级、数量、生产年度、交割服务机构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公告暂停交割服务机构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交割服务机构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商品的车(船)板交割申请。
第二十九条 强麦在交割服务机构进行交割。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3个交易日内,强麦买卖双方就车(船)板交割事宜进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交货时间、交货方式等,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
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第3个交易日下午1时30分前,买方应当通过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提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卖方会员应当在当日下午3时前进行确认。买方提交的《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应当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或者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按照未提交处理。规定时间内,买方未提交或者卖方未确认的,视为违约,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交割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强麦买方在提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货物质量验收,并在质量验收确认后24小时内装车发运。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装车发运的,卖方不再承担该批货物的质量责任。
强麦分批检验的,最终货物质量根据每次检验结果及所发货物数量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质量验收完成后,买卖双方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作为交割货物质量判定及升贴水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强麦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交割服务机构时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检验的质量指标,争议提出方预交检验及相关费用。强麦纯度检验由品种纯度鉴定工作小组检验判定。除纯度外,其他质量指标由复检机构负责检验。复检机构由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中协商选取,协商不一致的,由交易所确定。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交易所检验通知之日起(不含该日)7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结果中,强麦等级高于或者等于卖方交割预报等级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争议提出方承担;强麦等级低于卖方交割预报等级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强麦未发运货物质量达不到交割标准的,卖方应当及时更换货物。无法更换货物的,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交割违约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强麦货物发运时,买方应当到场验收并监装、监运,卖方应当安排足够人力、设备,确保正常发货。强麦重量验收采用发货地过地磅称重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量方式。
货物发运完毕后,根据每天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过磅码单,经核准累计后确认货物重量。买卖双方签署《重量验收确认单》,作为交割货物重量的判定依据。
买卖双方有权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应当停止交接货物,并书面通知交易所,由交易所组织国家计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检测,差旅费、交通费、检测费等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强麦交收时,买卖双方未按约定的发运时间、发运速度交接货物,造成延误的,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交易所核实后,对过错方扣罚滞纳金补偿给守约方。滞纳金金额=∑[5(元/吨·天)×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发货或者提货时间可以顺延。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强麦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5%。
强麦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交易时间段 |
交易保证金标准 |
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5% |
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10% |
交割月份 |
合约价值的20% |
第三十六条 强麦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三十七条 强麦期货合约限仓标准见下表:
交易时间段 |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最大单边持仓量(手) |
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
1000 |
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
300 |
交割月份 |
100
(自然人客户最大单边持仓量为0) |
本条所称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三十八条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易所对强麦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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