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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鸡蛋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期货业务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车板交割提供交割服务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工作办法对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进行管理,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工作办法。
第二章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设立条件
第四条 申请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二)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期货交易所取消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或者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诺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六)具有一定规模的货物交收场地、完好的计量设施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作为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货物交收场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至少满足载重25吨以上的重型卡车出入,具备恶劣天气及夜间作业条件;
(二) 具备进行装卸作业的设施和条件;
(三) 具备检验需要的计量、网络、水电、仓储等设施;
(四)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设立程序
第六条 交易所拟设立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时,可根据市场需要,在交易所网站、期货行业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征求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申请成为鸡蛋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意向;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净资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
3.运输条件及装卸能力,即货物交收场地的地理位置、至最近客运交通站点的距离、周边高速公路情况、装卸作业速度等;
4.计量能力,包括计量设施种类、规格、数量及年审情况等;
5.检验能力,是否具备鸡蛋交割所需的检验能力,有检验能力的,应当说明可检验指标、检验周期、收费标准及检验设施情况等;
6.作业能力,包括货物交收场地恶劣天气及夜间作业条件、载重25吨以上的重型卡车可同时作业数量等;
7.货物交收场地是否为租赁使用,如是,请说明出租方、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等租赁信息;
8.周边区域鸡蛋品种的现货生产、加工、消费、物流情况等说明;
9.是否有参与期货交割或者为期货交割提供相关服务的经历,有相关经历的,说明涉及的品种及期货交割业务开展情况;
10.近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鸡蛋中转量或加工量的说明;
11.企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主体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批准文件;
(五)土地、房产等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租赁协议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六)货物交收场地内平面图,并在其中标注拟作为车板交割的地点;
(七)消防安全证明的复印件(无法提供消防安全证明的申请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消防安全承诺书);
(八)计量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重设备(汽车衡等)年度检定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九)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管理制度及简介,主要管理人员现货贸易、仓储管理经验的证明材料;
(十)近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期货交易所取消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或者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承诺书;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查询卡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资料;
(十二)承诺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承诺书;
(十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提交申请后,交易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就相关证件、文件原件进行验证。
第九条 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一)签署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并办理数字证书;
(三)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四)交割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提供结算银行及账号的书面材料;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完成办理第九条规定的事宜后,交易所正式发布设立通知,并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章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事项变更
第一节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本工作办法所称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事项变更包括:
(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变更名称;
(二)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变更实际控制人的;
(三)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四)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变更股东或股权结构,但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情况说明;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
(三)债权、债务承继关系说明,加盖变更名称后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公章;
(四)维持变更名称前相关收费水平的说明,加盖变更名称后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公章;
(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主体出具的同意继续开展交割业务的批准文件;
(六)按照第七条的第(一)、(二)项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
第十四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发生第十一条第(三)、(四)项所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第二节 变更程序
第十五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对发生变更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交易所认为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事项变更可能引发风险时,可视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暂缓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办理相关交割业务。
第十七条 变更名称、实际控制人的,经交易所审核相关材料后,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参照第九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经交易所审核相关材料后,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参照第九条第(二)、(六)项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变更名称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办理完成前款事宜后,交易所发布变更通知。
第五章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货物交收场地变更
第一节 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变更货物交收场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整货物交收场地的申请;
(二)调整后的货物交收场地的情况介绍:包括新场地的地址、与原场地的距离、每日交割服务最低限量、调整理由以及第七条第(一)项第3目至第8目的相关情况等;
(三)按照本工作办法第七条第(五)、(六)、(七)、(八)项提供拟调整的货物交收场地的相关材料;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变更程序
第十九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变更货物交收场地的,应当提前向交易所申请,交易所对拟调整的货物交收场地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条 交易所认为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货物交收场地变更可能引发风险时,可视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暂缓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办理相关交割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参照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办理完成前款事宜后,交易所发布变更通知。
第六章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资格的暂停、恢复和取消
第一节 暂停、恢复和取消条件
第二十二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视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交割业务,或者取消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资格:
(一) 发生事项变更或者货物交收场地变更,且交易所认为存在较大风险的;
(二)出现较大经营风险的;
(三)具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及周边发生包括市政改造、恶劣天气等影响运输、交割作业的情况;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发生可能影响交割业务的法律纠纷的;
(七)泄露与期货有关不宜公开的交割相关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的;
(八)发生事项变更未及时报告交易所的;
(九)未经交易所批准,擅自变更货物交收场地的;
(十)发生不可抗力或交易所认定影响交割业务办理的突发事件的;
(十一)被暂停交割业务后,未能如期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十二)鸡蛋品种现货市场格局发生重大改变的;
(十三)受到较多投诉,经查实确为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责任且未能及时妥善解决的;
(十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取消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资格:
(一)在车板交割业务中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
(二) 主动放弃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资格的;
(三)不再满足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设立条件的;
(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被暂停交割业务后,如期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交易所恢复其交割业务的正常办理。
第二节 暂停、恢复和取消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于暂停、恢复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交割业务的,交易所对外发布暂停或恢复通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取消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资格的,交易所对外发布取消通知。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二)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三)向交易所推荐车板交割的卖方客户;
(四)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及相关规定要求,对期货交割的商品到货情况进行查验;
(三)配合交易所委托的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开展交割货物的质量检验;
(四)保留交割业务相关的单证,并转交给交易所长期保管;
(五)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装卸;
(六)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七)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事项变更或货物交收场地变更,应当按照本工作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变更程序;
(八)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可能影响交割的疫情、重大事故、市政改造、自然灾害等情况;
(九)出现可能影响交割业务的法律纠纷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所报告;
(十)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为会员、客户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实行自查、交易所抽查制度。
第三十条 自查制度。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本工作办法和协议的规定,定期选择对交割设施、交割相关记录、业务能力等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客户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交割设施、业务能力、业务实绩、交割相关记录、客户满意程度等进行一项或多项抽查,并保存好记录,以检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每日最大可交割数量。
第三十二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为卖方申请车板交割资格提供推荐信的资格:
(一)被交易所暂停期货交割业务的;
(二)其推荐的客户在车板交割业务中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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