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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研究】观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存在的典型问题及建议

何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FATF相关指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无直接的定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更多是我国反洗钱业内约定俗成的概念。即使如此,因金融机构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经过数据分析和信息筛查,可疑交易在客户身份、资金交易等方面可疑特征更加明显,犯罪类型指向更加明确,为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此过程中,有些金融机构没有理解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目的,或没有掌握分析、撰写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要点,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降低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甚至失去了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重要意义。本文考证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由来,阐述了其作用,指出了当前金融机构提交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存在的典型问题,并提出了工作建议。
一、由来及作用
(一)由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并没有直接给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定义,但第十七条规定,“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关于进一步严格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填报要求的通知》(银发〔2009〕123号)规定,“四、金融机构在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当地公安部门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须确保将该可疑交易报告按报文格式要求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在‘可疑程度’和‘采取措施’字段中对报告的重要程度和处理情况做出说明”。在此,出现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字眼。
综合上述有关规定,由此可以得出,《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是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或者可以认定,第十七条规定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何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二)作用。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最直接的作用就是作为洗钱等犯罪案件线索移交侦查或监察部门,对有关犯罪活动进行打击,遏制相关犯罪对社会产生危害。这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提出了较高要求。另一重要作用就是为监管部门提升金融机构整体可疑交易监测和分析水平提供重要依据,指导金融机构开展法人金融机构自评估工作。
监管部门根据各金融机构提交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通过总结分析可疑交易在客户身份可疑特征、资金交易可疑特征、行为可疑特征等方面的规律,形成某种犯罪类型的风险提示,或者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或者洗钱类型分析报告等成果。一方面,金融机构据此对本机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或监测标准进行校正,或不断迭代反洗钱监测系统。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据此结合自身所在地区、行业、客群、金融产品或服务等情况,对本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识别或评估,对本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政策的薄弱环节进行完善,以便提高本机构的控制措施有效性,缓释本机构的固有风险。这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可疑特征分析充分程度提出了较高要求。
二、典型问题
因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主要具有上文所述的两个重要作用,所以评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优劣最重要的“两把标尺”就是情报价值和可疑特征分析充分程度。然而有些金融机构没有认识到,或者没有把握上述“两把标尺”,在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时,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有:
(一)提交报告的动机出现偏差。
一是涉嫌表面勤勉尽责,实则及时“甩锅”。
这一情况主要发生在很少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金融机构。当其客户触发定向金融或扩散融资制裁名单、“百名红通”名单,或者因司法查、冻、扣等触发可疑交易预警时,这些金融机构就不知所措,“慌慌张张”地向当地监管部门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殊不知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情况如何处理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做法有点涉嫌表面勤勉尽责,实则及时“甩锅”。
二是应对上级单位要求,缓解考核压力。
有些金融机构总部将各地方监管部门接收其分支机构提交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数量,作为反洗钱工作年度考核内容之一。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可能确实促进了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积极履职。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其分支机构向当地监管部门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动力过于“充足”,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可能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监管方如果有类似的评价指标,也可能产生上述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固有风险相对低的中小金融机构,因其客户群体数量,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覆盖范围,营业网点的分布,相对于大型金融机构,黑灰产业对其“青睐”度不高,所以有时候中小金融机构很难提交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同时,笔者也强调的是,如果中小金融机构提交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就更能体现本机构可疑交易分析人员的价值。
三是满足上级或本单位奖励机制,构建评选条件。
有些金融机构总部将各地监管部门接收其分支机构提交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或者质量的评价,作为对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的评选指标。这种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二是应对上级单位要求,缓解考核压力。”大致一样的结果。
笔者对于上述动机的初衷不做评价。但是出于这种动机可能会出现“为了报告而报告”的情况,容易造成金融机构提交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失去了提交报告的重要意义。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少数大型商业银行基于有一支较高水平的可疑交易分析团队和较为成熟的报送机制,能够持续提交高质量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为预防和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做出突出贡献。
(二)报告内容易出现的“BUG”。
一是未分析整个资金链条,逻辑不够清晰。
有些金融机构没有对可疑交易报告主体涉及资金的上下游关联人进行拓展分析,没有进一步发掘关联人的可疑情况,缺乏延展分析。对资金等交易数据分析描述不清晰,或是描述含混不清,没有对交易时间段进行分割、交易统计分析,甚至对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交易,当前是否还有交易均不作交代,报告整体出现混乱。特别是基于有权部门等介入触发而提交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更容易出现上述问题。因有权部门已掌握了相关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主体的信息和交易,如果金融机构提交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对整个资金链条分析不够充分,则情报价值很低。
二是生搬硬套可疑识别点,可疑交易类型判断不够准确。
这类问题与上述“一是未分析整个资金链条,逻辑不够清晰。”通常共同存在。金融机构为了提交一份看似有情报价值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重复强调交易特征如何可疑或情节如何严重,但可疑交易主体身份特征、资金交易特征、行为特征等数据信息,对可疑特征或情节的判断支持力度不足,或对资金等交易数据的描述分析过于笼统、简单,生搬硬套可疑识别点,缺乏充足的数据分析、强化尽职调查结果信息的支持。在不检验原始数据的情况下,很难对分析准确性做出判断,可疑情形分析描述不足以支持可疑类型判断,报告情报价值很低。例如,仅在可疑特征中分析交易量大、过渡性质强、快进快出等,就盲目推断交易为地下钱庄、涉赌、涉诈等;异地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交易对手出现非常见姓名,就盲目推断涉恐、涉黑等。
三是对外部信息运用不当,报告反映的情况可信度不够高。
利用互联网等外部信息分析可疑交易是个好办法,但是有些金融机构过渡依赖外部信息,大量篇幅复制粘贴负面舆情,然而这些外部信息与可疑交易报告主体涉及的资金交易,以及强化尽职调查的结果不能相印证;或者有些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在交易附言中发现某些字母、名词,经互联网查询后,就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性质进行臆断,缺乏必要的验证,报告反映的情况可信度不够高。
四是仅描述可能的违规行为,可疑特征挖掘不够深入。
有些金融机构提交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重点描述交易主体可能涉及的违规行为,没有对客户身份、资金来源和去向,以及资金收付特征或规律进行阐述。忽视了客户的交易是否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是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初衷。主要判断标准应是客户的交易资金是否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将合法收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例如,某金融机构提交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仅描述某客户利用亲属身份,分拆购汇向境外汇款买房等,但对客户的身份、客户亲属的身份、资金来源缺乏进一步的调查和分析判断,仅就可能涉嫌违规用汇行为进行报送。没有对客户的资金可能来源于非法收入还是合法收入进行分析,没有对客户的交易目的是转移资产还是回避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分析判断。虽然这两种交易意图的交易方式大致相同,结果大致相同,但对案例性质的判断差异巨大。因未对客户身份、资金来源、交易目的进一步探究,导致该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情报价值降低。
五是“团伙化”特征挖掘不足,线索追踪不够完整。
当前,在黑灰产业越来越呈现职业化、专业化、产业化的现实威胁下,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主体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团伙化、集团化。有些金融机构往往只是重点关注某一主体客户或几个客户的可疑特征,忽视了与这一主体客户相关的、在本机构的所有客户。例如,某金融机构提交一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仅对可疑交易主体及其在该机构开户的交易对手进行了关注。在经过提示后,金融机构深挖可疑交易主体及其在该机构开户的交易对手关联信息或关联因素,例如,受益所有人相同,联系地址相同,联系方式相同,公司高管任职情况等。该金融机构重新分析这些信息后,得出一份情报价值极高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六是犯罪类型偏单一,与外部威胁不相符。
有些金融机构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理解为涉及金额大、主体数量多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集中于少数几个涉众的犯罪类型。有些金融机构长期提交某一犯罪类型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甚至长期提交不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对其它曾经涉及本机构的司法查询案件,或行政调查涉及的其它类型可疑交易缺乏敏感性,对其它犯罪类型关注或分析不够。上述情况可能与其外部威胁不相符。
七是刻意追求报告格式精美,浪费不必要的精力。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具有说明文和议论文的特征。文风应追求言简意赅、描述准确、逻辑清晰。不宜文字拖沓冗长,或形容词过多。除非必要,不能动不动就是“万言书”,更不必刻意追求格式或版面“花俏”,更多的应是内容“厚重”,否则就会浪费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宝贵的、有限的精力,得不偿失或过犹不及。
(三)金融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尚未与可疑交易分析互动。
当前,有些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洗钱风险评估流于形式,评估结果不能为可疑交易分析工作有效利用。主要表现为,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几乎不参与相关工作,更无法及时、全面地掌握相关信息。如果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对本机构金融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洗钱等犯罪活动的风险程度不甚了解,对本机构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脆弱环节不甚清楚,那么很难做出切中要害的分析,难以真正分析客户的交易目的、资金来源和去向,最后风险判断可能也会出现较大偏差。
(四)金融机构自身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价值利用不足。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不仅是为了提交给有关部门起到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的作用,或者为了应对考核、表彰,还应在促进金融机构自身反洗钱工作方面发挥作用。主要问题表现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偏重于分析资金链条、可疑特征、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弱化于分析客户的洗钱手法,客户试图利用的金融政策或者金融产品设计等薄弱环节,因此金融机构无法从中获取有价值信息,不能起到及时调整控制措施,防范风险的作用。
(五)部分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人员配备不足 。
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人员配备不足的现象可能较为普遍。有些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处理反洗钱监测系统预警的案例压力较大,难以有充分的时间对可疑交易进行深度挖掘和资金全链条分析,只能满足于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完成“规定动作”,或者过度依赖监测模型提示结果。对可疑交易分析人员的能力培养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可疑交易分析人员的主观分析识别能动性,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容易陷入模式化、程式化。
笔者认为,从目前的整体情况看,商业银行提交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整体高于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银行范围内,部分大型商业银行提交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相对更高。
三、原因分析
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也许是多样的,抛开“(一)提交报告的动机出现偏差。”类问题原因不谈,仅就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本身,笔者认为原因如下:
一是缺乏科学的客户尽职调查管理机制,尽职调查质量偏低。
当前,限于有些客观条件或主观意愿,有些金融机构在与客户新建立业务关系时,尽职调查只是停留在“身份证识别”水平,时效、质效均较差,这根本支撑不起可疑交易分析的需求。金融机构无法在“事前”相对精准识别出洗钱高风险客户,并加以关注,而是普遍采取“守株待兔”的做法,只有等到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触发预警才对客户采取各种措施,尚未形成初次尽职调查、持续尽职调查、高风险客户强化尽职调查和管控、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环节有效衔接的管理机制。上述情况在部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可以反映出来,影响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例如,某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初次尽职调查时没有对明显批量“开户”的异常行为进行关注,没有了解客户的“开户”意愿和意图,结果该批客户同时被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主要原因是该批客户身份信息呈现异常,且客户的资金交易以过渡性质为主。因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偏低,某金融机构对交易背景及真实资金来源、去向也难以做出相对准确的判断。
二是反洗钱监测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间数据交互不畅,数据信息支持不足。
当前,反洗钱监测系统往往会与金融机构的多个业务系统交互数据。各业务系统产生的源数据的数据标准,以及数据定义不一,且在某些情况下与反洗钱监测系统要求不同,制约了反洗钱监测系统应有的功能。金融机构业务系统的架构普遍较为复杂,反洗钱监测系统一般需要从多个业务系统采集数据,有些业务系统在设计时未充分考虑反洗钱工作的需求,或者需要通过较为复杂的逻辑和路径获取数据,易导致只是获取了部分数据,甚至数据失真。有些数据信息受制于外部清算渠道,从而影响到业务系统数据映射至反洗钱监测系统的准确性。这些因素一方面导致反洗钱监测系统很难将“团伙化”、“有份量”的可疑交易预警;另一面,可疑交易分析人员数据资源的获取权限不足,很难使用各业务系统产生的源数据信息分析可疑交易,弥补反洗钱监测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间数据交互不畅的天然不足。
三是可疑交易分析管理机制有瑕疵,难于弥补分析人员能力差异。
当前,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管理架构主要有三种,一是反洗钱监测系统预警异常交易后,推送异常交易归属地分支机构人工分析;二是反洗钱监测系统预警异常交易后,由专门的可疑交易分析团队统一人工分析;三是前两者的混合方式。为了保护客户信息,即使是专门的可疑交易分析团队,可疑交易分析人员之间也不能随意交流客户间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总部无统一审核把关程序,或者在可疑交易分析流程,或者在反洗钱监测系统,没有建立以“客户为中心”挖掘其关联客户信息的机制,或者没有建立以专家视角“二次过滤”已排除的、关闭的预警案例,这很难弥补地区间、个人间的能力差异,也很难持续提交高质量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虽然某些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每年也能提交一定数量的、高质量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但是笔者认为,这些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更多是依靠该机构的某个“强人”的能力,“单打独斗”挖掘出来的,而不是依靠该机构科学的、完善的机制。
四、工作建议
笔者认为,金融机构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与日常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相伴相生,并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件事务,是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时附加的“产品”。所以,针对本文指出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基本格式和内容。
一篇完整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通常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
1.总体概述。
此部分包括可疑交易的触发点、基于什么范围的尽职调查和交易分析,可能涉及何种可疑或犯罪类型。把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内容简要地概括总结出来,让阅读者能迅速获取总体的信息。此段落可以写150字左右。
2.客户基本情况。
此部分包括客户基本身份信息和强化尽职调查获取的信息,以及开立的资金账户等情况。此处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是指《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客户基本情况要交代清楚;此处强化尽职调查获取的信息是指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获取的信息。强化尽职调查应充分地体现“勤勉尽责”原则,特殊情况除外,几乎穷尽了金融机构能采取的措施,并且强化尽职调查获取的信息应和可疑特征有一定的关联性。要罗列出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情况,或者所有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基金账户),购买的所有保单等。要交代清楚包括不限于账户开立时间、开立网点、开立方式、账户的性质等。如果客户的账户数量出现极端情况,可以考虑在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正文仅罗列出现可疑交易信息的账户,省略无关账户,将其他未发生可疑交易信息的账户作为附件。
3.客户资金交易分析。
此部分应分析清楚的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量、交易方式、交易对手(无法掌握交易对手除外)等信息。此部分需要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对所有交易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分时间段、分交易对手、分渠道或金融产品等多维度挖掘。在分析客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时,可以考虑按照与单一交易对手的交易规模在单边或总体交易规模中占比来凸显客户与之关联程度,或者根据资金在主要交易对手间流转的形态绘制层级关系图,从而清晰地展示客户资金走向、客户资金链上的关键人物、关键节点,这可能比大段的文字描述更清楚、高效。值得注意的是,在资金来源方面,不但要分析其上游交易对手的情况,还要分析客户自身的财富来源情况。在交易方式方面,不但要分析客户利用的交易渠道,还要分析客户利用了哪些金融产品。此部分可以考虑利用图表分析说明,也许更加直观和立体,还可以考虑利用一些专业的分析工具做辅助,会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
4.客户可疑特征分析。
此部分应结合客户基本情况和客户资金交易分析,识别并准确地总结描述出关键的可疑特征,应突出重点,不必面面俱到,不必完全拘泥于监管部门发布的可疑交易识别点,关键是能够自圆其说。值得注意的是,对可疑特征应充分的分析、数据论证,条理要清晰,逻辑要严密,特别是要能和客户身份信息、资金交易信息相呼应。为最后能够依据客户可疑特征分析,对可疑交易类型或犯罪类型能作出相对确定的指向和判断打下坚实的基础。
5.结论及采取的措施。
此部分得出可疑交易类型判断,或相对明确的犯罪类型判断,并说明本机构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客户采取的有关措施。
可疑交易分析人员不必纠结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类型或者犯罪类型判断可能出现偏差的问题。笔者认为,限于一家金融机构的所有信息,出现判断偏差是客观的情况。
(二)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分析管理机制。
1.建立动态评估监测模型管理机制。
利用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通报、洗钱类型分析报告,以及有关案件判例,不断追踪洗钱等犯罪活动新手法,定期做好监测模型的评估。按照案件特征化、特征标准化、标准模型化的原则,提炼量化监测要点,重构监测模型,提高模型监测精度。建立模型设计、验证、应用、优化、后评价等环节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流程。
2.考虑对可疑交易分析人员进阶管理。
常言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一方面考虑提高可疑交易分析人员的薪酬待遇,至少其岗位薪酬不能低于其他风险管理岗位人员。另一方面,“吃大锅饭”式的人员晋升体系,很难培养出专业领军人物。金融机构可考虑建立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初级、中级、高级、专家等岗位晋升体系。让“干得多、干的好、干的精、干的专”的可疑交易分析人员“不吃亏”。与岗位待遇相对应,风险程度较高客户监测、分析、复核,撰写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将由岗位等级较高的人员负责完成。另外还可以包括线索研判、洗钱手法研究、专业文章发表等。
3.加大可疑交易分析人员的培养力度。
做好重点可疑交易分析工作,需要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对交易的敏感性,这对可疑交易分析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全方位的要求。在培养的过程中,一方面,对可疑交易分析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非常重要。这需要监管方、同业、本机构内部等之间有针对性的交流,对不同层次人员培训不同的内容,不宜“眉毛胡子”一把抓。另一方面,对可疑交易分析人员自身主观能动性的激发更重要。这需要可疑交易分析人员有上进心,并有一定的天赋,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实践,耐得住寂寞,长时间“腌制”“打磨”自己,才能达到较高的工作水平,甚至成为行业佼佼者。笔者认为,金融机构不能指望每一名可疑交易分析人员都能达到分析并撰写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水平。
另外,金融机构还可以考虑在可疑交易分析作业质量控制,可疑交易分析人员考核体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有关机制。限于文章篇幅,不做进一步讨论。
(三)进一步强化科技赋能可疑交易分析工作。
1.应用新技术提高监测模型挖掘能力。
引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关联图谱等新技术,提升监测模型“团伙化”特征发掘能力。以某一高风险客户为起点,解析身份特征,筛查出本机构的同质同类客户、关联客户。解析交易特征,筛查出本机构的交易对手、关联客户。实现“一维到二维”“二维到多维”,全面化、立体化追踪监测高风险客户的关联方及交易,提升可疑交易的情报价值。
2.考虑建立模型实验室。
建立或升级模型实验室。对已经提交的可疑交易案例触发监测模型情况进行再评估,分析已提交的可疑交易案例是否大致和现实外部威胁相符,反复调整、优化、验证监测模型,提高监测模型对洗钱等犯罪活动监测的有效性。或者建立监测规则、监测模型库,探索监测规则、监测模型的自由组合,提高监测模型研发效率。
3.利用辅助分析工具提高分析效率。
智能的辅助分析工具可以完成简单性、重复性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利用辅助分析工具,能够让其更多精力专注于更高价值的工作。一方面,金融机构在开发反洗钱监测系统时,可考虑设置分析工具模块。根据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常用的数据计算逻辑开发可视化、图谱化、一键式的分析工具;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探索利用新技术作为可疑交易分析人员的辅助分析工具。例如,机器人流程自动化技术(Robotic Process Automatic)批量查询客户内外部信息。机器人可以通过模拟人的点击、输入等人机交互操作,根据固定规则完成重复工作,或者在不同软件或系统之间进行操作以完成数据提取和处理,可应用于客户尽职调查、名单筛查等工作中。
笔者认为,虽然科技能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和质量,但它不会取代人的判断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关键作用。金融机构拥有一支专业、稳定、充足的反洗钱队伍,是金融机构做好一切反洗钱工作的基石,无其它捷径可走。
(四)充分利用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价值。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一方面对侦查、司法等部门有情报价值。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应利用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价值,提高本机构控制措施有效性。一是金融机构根据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映出的外部威胁情况,做好法人金融机构自评估工作、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评估;二是金融机构根据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映的可疑特征,及时评估可疑交易监测模型或监测标准,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三是金融机构根据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映的客户特征,调整客户接纳政策,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在源头上防范洗钱等犯罪活动带来的风险。
 作者:刘丽洪,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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