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保持执法警惕,提高反洗钱现场检查质量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银发〔2020〕83号),该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要求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特别明确可以按次处罚金融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该意见将进一步强化当前反洗钱“强监管、重处罚、严问责”的态势。预计以后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将是监管方与被查金融机构的一场“胶着拉锯战”,被查金融机构可能将有一定的内在动力“粉饰”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避免大额罚单。在此形势下,监管人员如何在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中保持执法警惕,防止采信被查机构的“误导性”信息呢?本文借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有关“职业怀疑”的核心精神,结合反洗钱现场检查实践,提出了执法警惕的概念;分析了在反洗钱现场检查中保持执法警惕的重要性;列举了在现场检查中阻碍执法警惕的情形;归纳了在现场检查各阶段如何保持执法警惕;指出了评估被查机构提供误导性信息风险因素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应保持“职业怀疑”,以识别、评估和应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保障审计工作质量。笔者认为,反洗钱现场检查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思路有很多相通之处,所以,反洗钱监管人员可以学习和参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运用的有关“职业怀疑”的程序和方法,在现场检查中保持执法警惕,提高反洗钱现场检查质量。
       一. 执法警惕的概念
       执法警惕,是指监管人员在反洗钱现场检查时的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被查机构提供的误导性信息保持警觉,以及对执法证据进行审慎评价。这个概念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一)执法警惕是一种质疑的理念,抛弃“存在即合理”的逻辑
        该理念促使监管人员在审阅、采信被查机构提供的信息、证据和得出事实认定时,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在该理念下,监管人员要秉持批判和质疑的精神,抛弃“存在即合理”的惯性逻辑,寻求事物的本源。监管人员不能不假思索全盘接受被查机构提供的信息、证据和解释,也不应轻易相信过分理想的结果或太多巧合的情况。
        (二)执法警惕是对有疑虑的情形保持警觉,审慎评价执法证据
        保持警觉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相互矛盾的信息或执法证据;对履职证明材料、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的可靠性产生怀疑;询问笔录同一人前后回答不一致,或不同人对同一问题回答不一致;明显不符合反洗钱工作惯例和常识的工作记录或安排等。
       执法证据包括支持和印证被查机构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的信息,也包括被查机构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相互矛盾的信息。监管人员即使采信支持和印证被查机构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的信息作为执法证据,也应审慎评价使用,而非机械地认定被查机构履职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如果监管人员发现被查机构提供的信息或资料存在相互矛盾,可靠性存疑,甚至发现了误导性的迹象时,监管人员应进一步调查,追加检查程序或措施。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在现场检查实务中,追加检查程序或措施也许会打乱现场检查工作的节奏或时间安排,但是监管人员要考虑追查的问题在整个检查事实认定的重要性或地位,如果重要性或地位十分突出,应克服现场检查中的困难或时间安排,按相关执法程序规定延长现场检查时间,直到追加的检查程序或措施执行完毕,追查出问题的“本来面目”。
       二. 在现场检查中保持执法警惕的重要性
       执法警惕是反洗钱监管人员不可或缺的综合素质之一,是保证现场检查质量的关键因素。保持执法警惕,有助于恰当运用执法判断,提高检查程序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而提高反洗钱现场检查质量。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持执法警惕的重要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 一是在识别和评估被查机构的剩余洗钱风险时,保持执法警惕有利于监管人员设计恰当的评估程序,有针对性地了解和评估被查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以及控制措施存在的漏洞等。
       ● 二是在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检查程序应对被查机构存在的重大违规问题时,保持执法警惕有利于监管人员针对被查机构存在的重大问题,恰当地设计出进一步检查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降低选取不恰当执法程序的可能性;有利于监管人员对已经获取,而未能发现违规问题的执法证据保持警觉,并做出进一步检查,从而发现违规问题。
       ● 三是在评价执法证据时,保持执法警惕有利于监管人员评价是否已经获取正确的、完整的、恰当的执法证据,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取证。
       ● 四是在检查事实认定时,保持执法警惕有助于监管人员在问题定性环节更加自如与客观,毕竟被查机构故意提供误导性信息的行为本身就是重大的违规表现。
       三. 在现场检查中阻碍保持执法警惕的情形
虽然保持执法警惕对提高反洗钱现场检查质量至关重要,但是某些情形可能导致监管人员在获取、评价和解释被查机构提供的信息时,会过分或盲目采信。现场检查实务中,阻碍监管人员保持执法警惕的情形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执法环境中的某些情况可能引发的动机和压力,使监管人员产生偏见,从而阻碍监管人员保持执法警惕。例如,检查时间紧,工作任务重,可能对监管人员的检查行为带来负面影响等。
       二是过分相信监管的权威,以为被查机构不敢“玩花活”,监管人员对被查机构产生不恰当的信任,导致其轻易认可被查机构提供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信息,从而得出不准确的事实认定。
       三是认知偏差可能也会影响监管人员保持执法警惕,主要的认知偏差包括:
       01可获得倾向
       即监管人员在思考中,倾向于重点考虑立即能想到的事件和经验,认为现有信息和容易获得的信息对所做的判断更重要。例如,监管人员习惯倾向于使用往年使用过的现场检查方案,或者习惯参考检查经验丰富监管机构的方案,不愿意修改已存在的检查方案。又如,执法检查中,某项检查证据取得较为困难,监管人员更愿意获取容易取得的检查证据,却未评价或考虑哪类渠道获得的证据更具有效性。
       02证实倾向
       即监管人员倾向于寻找能够证实初始判断的信息,而往往忽视了可能推翻初始判断的信息。例如,监管人员认为被查机构某一项工作不复杂,不会出现违规问题,而忽视了搜取证实被查机构在这一项工作违规的证据。
       03过度自信倾向
       即监管人员过高估计自己的风险评估和执法判断或决策的能力。例如,某监管人员认为自己有丰富的现场检查经验,审阅被查机构的书面材料时“一目十行”,没有保持执法警惕,而遗漏了关键的信息,最终导致不恰当的事实认定。
       04自动化零错误倾向
       即监管人员倾向于相信反洗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结果,即使该结果有悖于常理判断或与其他方面信息存在矛盾。例如,被查机构反洗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监管人员一旦得知整个过程系统自动生成,就容易放松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是否正确的警觉,进而忽视了对被查机构反洗钱信息系统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指标设计、取数规则等方面的测试,导致无法发现分类不准确的问题。
       05权威倾向
       即监管人员倾向于认为权威、经验丰富的人物决策更可靠,而不鼓励集体决策,或其他个人的创造性思维。例如,现场检查中,监管人员对某一问题无法做出判断时,往往会向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报告。这种情况下,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如果没有保持执法警惕,不注意征求检查组人员的意见,轻易对问题进行定性,就容易导致认知偏差。
       06代表性倾向
       即监管人员认识事物时,以被认为具有代表性的经验、实践、方法模式为基础。例如,在评价某被查机构高风险客户的管控措施时,监管人员可能认为被查机构和某家机构的做法一致时就是合规、合理的,而未充分考虑被查机构所处行业、客户群体、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复杂程度,以及被查机构风险偏好等差异化因素。
       认知偏差是与生俱来的特质,了解并认识上述可能普遍存在的认知偏差及其影响,可提醒监管人员要高度重视其对保持执法警惕的负面作用,从而通过有目的的相关培训和校验机制,尽可能的避免认知偏差的阻碍,提高执法判断能力及质量。
       四. 在现场检查各阶段如何保持执法警惕
执法警惕与现场检查整个过程密切相关,贯穿于现场检查工作的全过程,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的所有阶段都要保持执法警惕:
      (一)现场检查准备阶段
       检查组在执法进场前,应做好识别和评估被查机构反洗钱工作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点或违规点。具体做法是:
       1监管人员需要考虑被查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层成员、高级管理层成员,在业内名声或名誉情况。如果有负面信息的,监管人员应审慎考虑这些负面信息与反洗钱工作的相关性,以便提前做好相应的对策。
       2根据往年的法人风险评估或分类评级情况,检查组对被查机构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点或违规点进行讨论,广泛而坦率的讨论有利于识别和发现重大风险点或违规点。通过讨论可以实现的目标有:
       ①. 检查组中现场检查经验丰富的人员可以向其他成员分享其了解的信息,并根据信息分析得出的观点,进而加强检查组整体对被查机构的了解。
       ②. 检查组成员可以相互交换信息,包括被查机构的行业风险、现实外部威胁、控制措施可能存在的漏洞等,讨论这些信息在被查机构客户、金融产品和服务、特色产品线等方面,体现出怎样的风险点和违规点。
       ③. 检查组成员充分的交流,有利于检查组成员更好的了解自己负责的检查领域发生重大违规问题的潜在可能,以及拟采取怎样的检查程序去发现这些问题。
       3充分审阅被查机构的自评估报告,和负责自评估报告的部门人员建立联系,并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持沟通。这可以使监管人员从被查机构的自评估报告中获得重要信息。而这些信息会对检查方案制定,以及后续检查的重点领域产生影响。审阅被查机构自评估报告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①. “一体化”的风险自评估能够使被查机构更好地识别各业务条线和产品类别本身,以及各业务条线和产品类别之间的风险,所以,监管人员应审阅被查机构是否对所有应纳入风险评估的附属机构和业务条线进行了评估,被查机构整体剩余风险是否符合监管人员的预期;如果整体剩余风险比监管人员的预期低或高,监管人员需对占权重大的部分进行重点关注。
       ②. 在所有业务条线和产品中,关注固有风险高的有哪些,在考虑被查机构总资产、地域、客户群体、金融产品差异等因素后,考虑这些高风险业务条线和产品在同行业比较的结果如何,控制措施是否与高风险相匹配,并切实缓释了固有风险。监管人员在对这些信息进行比较和分析时要审慎,要充分地运用自己的经验、预见和判断力;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被查机构往往不愿意将业务条线或产品的固有风险评估为高风险,因为高风险意味着要采取强化的控制措施缓释风险,这样会带来各方面的“压力”。但是对于银行机构而言,如果现金业务、网银业务、离岸账户、跨境汇款、贸易融资等固有风险等级不评估为“高”,监管人员要谨慎对待,充分考虑其合理性。
       4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检查组根据前期搜集的信息、讨论结果、审阅被查机构的自评估报告等情况,针对被查机构潜在的高风险业务条线和产品,制定个性化的现场检查方案,仅仅依赖前期同类被查机构的现场检查方案是不够的。
       5被查机构前期沟通提供的信息应审慎使用。例如,某被查机构会一再表示如何重视合规工作,特别是反洗钱工作,并被行业监管部门如何认同,并获得奖项等,如果这些信息是真实的,在风险为本的原则下,那么将与这家机构被选做检查对象的事实差距较大。另外,此类信息也可能表明,该机构对自身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认知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因此,监管人员对这些信息应谨慎使用,以免对被查机构产生不恰当的判断。在沟通的过程中,监管人员也可考虑直接询问关注的风险点和违规点涉及的业务运营情况,进一步考虑是否修正现场检查方案等。
      (二)现场检查实施阶段
       该阶段是现场检查的最重要阶段。从目前反洗钱现场检查实践看,对被查机构运用的检查手段主要有询问、审阅书面材料、筛查数据、穿行测试等,这些现场检查手段会在检查洗钱风险管理机制、内控制度、客户尽职调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名单监控等主要工作环节时,单一使用或组合使用。
       01询问
       询问是反洗钱现场检查了解有关情况,核实相关信息的一种手段,能够较为高效率、相对直观地了解被查机构的情况,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特别是询问得到的信息因不同的被询问人,可能得到的结果有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反,真实性相对差。如果监管人员在询问某问题时,仅仅根据询问一个人得到信息,即使制作了《执法检查询问笔录》(并经过对方签字盖章),监管人员用其作为执法证据时,特别是用作行政处罚的证据时,应谨慎对待,保持执法警惕。为此监管人员可考虑以下询问方法:
       ①. 对同一问题,分别询问同一业务部门不同人员,验证对同一问题回答的一致性。如果不同人回答内容大体相同,说明得到的信息相对客观准确。但是如果内容高度一致,甚至不同被询问人员口气、语气、措辞等方面都一样,监管人员应谨慎使用询问的结果。如果询问不同人员得到矛盾的结果,监管人员则应考虑使用其他更进一步的检查程序。
       ②. 对同一问题,分别询问不同业务部门不同人,验证对同一问题回答的一致性。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往往会涉及不同的部门参与,共同完成。因此,监管人员可以考虑针对同一问题分别询问不同业务部门的人员。具体方法和注意要点同①。
       即使按照上述方法询问,监管人员仍不能完全以《执法检查询问笔录》作为执法证据。对《执法检查询问笔录》中的一些关键节点,还应考虑从其他渠道或检查手段获取证据进一步佐证。防止被查机构在面临行政处罚时,推翻《执法检查询问笔录》中的内容。
       值得提醒的是,对什么样的问题采取询问的检查方法更有效,询问哪个部门、哪个岗位的人员能得到更真实的信息等具体实操问题,需要监管人员运用长期积累的经验,根据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斟酌确定。
       02审阅书面材料
       审阅书面材料是反洗钱现场检查最常用的方法,“白纸黑字”的形式,让人感觉更真实、有效。然而,在现场检查实践中,监管人员仍需对书面材料保持执法警惕,特别是被查机构单方面即可完成的书面资料。
       在洗钱风险管理机制方面,以高管层、反洗钱领导小组等各种会议纪要、表明高管层成员或某部门履职的记录或报告等书面材料为例。高管层成员或某部门履职的记录或报告中的内容,应该和董事会、高管层、反洗钱领导小组等各种会议纪要的内容有切合之处。高管层成员参加了几次会议,会议上提出什么工作要求,是否对反洗钱负责部门汇报的工作做出进一步的指示,反洗钱负责部门是否将本机构反洗钱工作汇报给董事会、高管层,并得到怎样的指令等。这些信息之间都有一定的逻辑或勾稽关系,监管人员不能单一的审阅某一个书面材料,应把这些书面材料涉及的上、下、左、右、前、后等方面的信息,全方位贯通地审阅。同时监管人员也要关注产生这些书面材料的流程和时间节点,毕竟突击制作这些书面材料也不是不可能。
       在具体业务操作方面,以书面的高风险客户强化尽职调查或管控结果为例。高风险客户强化尽职调查或管控工作,应在既有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下,甚至在反洗钱信息系统的支持下才能完成。如果被查机构不具备上述条件,却用书面的高风险客户强化尽职调查或管控结果,举证履行了相关反洗钱义务,监管人员要保持执法警惕,应追加进一步的检查程序。监管人员可以考虑通过审核书面材料信息生成的逻辑、询问不同的操作人员、交易验证等方式,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例如,某机构通过“一摞”书面的高风险客户强化尽职调查或管控结果,举证其履行了对高风险客户管控的义务。监管人员通过审阅书面信息生成逻辑错误,发现该机构书面的高风险客户强化尽职调查或管控结果,涉嫌提供误导性信息。疑点有,一是有些书面材料签字时间是非工作日;二是有些书面材料签字人在业务操作日还没有到该机构上岗工作;三是强化尽职调查操作时间早于客户提供的纸质证据生成时间。
       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实务中,会审阅各种书面材料,本文限于篇幅和写作精力,无法一一列举。总之,监管人员审阅书面材料时应保持执法警惕,把审阅的信息放在被查机构整个反洗钱工作背景下进行综合研判,方能得到目标信息。切忌监管人员将书面材料信息碎片化,出现“盲人摸象”的结果,最终导致反洗钱现场检查事实认定出现较大的偏差。
       03筛查数据
       近年来,金融科技发展风起云涌,金融机构不断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金融机构的产品或服务不断向复杂化、数字化演变。反洗钱现场检查也在逐渐应用监管科技,利用数据筛查手段,发现被查机构的违规问题。在此过程中,数据质量成为重中之重,监管人员在利用被查机构提供的数据作为执法证据时,应保持执法警惕,具体是:
       ①.业务数据:
       此类数据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被查机构提供的此类数据,是从多个业务系统提取的。有可能提供给检查组的此类业务数据与原始业务数据不一致。原因一是反洗钱信息系统监测的业务系统范围不全,未获取未监测业务系统的数据;二是业务系统数据不能满足反洗钱信息系统的要求;三是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对业务数据加工转换逻辑等特定处理程序存在缺陷。例如:未纳入联合贷、一次性金融服务等业务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反洗钱系统客户信息与ECIF系统(一般认为是机构统一、准确的客户信息)信息不一致;无法获得真实交易对手,交易对手被设置为内部核算账户、支付机构名称,或默认处理为“银联”、“银联商户”;获取交易时设置了交易代码筛选、金额过滤等错误的条件。
       对于GB级别以上的此类数据,被查机构故意提供误导性信息的可能性低,更可能是操作失误或数据处理逻辑有误导致错报。原因一是数据量太大,且有些信息来源需要客户的配合,修饰此类数据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即使多部门参与,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二是如果直接修改数据库数据,由于业务数据间存在较为复杂的关联关系,以及流转过程,需要考虑整个数据链路上相关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操作难度大,可行性较低;三是修饰大量的数据,很难做到每条数据记录的个性化,如果通过程序填写或删除某些信息,必然导致有些信息高度雷同而被监管人员察觉。
       坊间有人说,个别机构采取两套业务系统的方式,分别服务不同的客户,以规避执法检查。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在当前已经没有可能性,原因一是机构是否因此获得巨大利益,以弥补此种操作的各类成本;二是所有客户的资金交易终须通过人行清算中心、银联公司、网联公司、中登结、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官方和准官方的渠道结算资金,监管人员有能力、有渠道查验。
       坊间也有人说,个别机构可能把部分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在提供给检查组前剔除。笔者认为,此类做法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需要被查机构多部门配合才能完成。被查机构如果内控机制运作有效,操作难度很大。另外,监管人员也可以在检查现场,通过 “抽样或截取数据片段”等方式进行验证,这样的操作从被查机构角度看,风险高,收益低。
监管人员是否考虑从第三方验证被查机构的业务数据,可通过参考本文第五部分“评估被查机构提供误导性信息风险因素”,决定是否采取相关行动。
       ②.履职记录数据:
       此类数据包括被查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持续尽职调查、高风险客户管控、异常交易排查等工作的操作、审核、审批等记录。此类数据信息在被查机构内部产生,不涉及外部其它各方,是被查机构能否严格遵守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体现。对此类数据信息,监管人员应保持执法警惕,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是MB级别以下数据信息修饰难度低。此类数据信息被查机构主动提供误导性信息的可能性高,监管人员应保持执法警惕。原因一是数据量小,某部门内部几个人,花费不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即可完成突击制作,不需要跨部门协调;二是即使需要跨部门协调,只要不是很多部门参与,仍旧可以完成;三是如果此类数据信息不需通过业务系统产生,内部监督会更弱,随意性更大。例如,某机构以EXCEL表的形式,举证其对洗钱高风险客户半年一次的审核工作,通过数据的分析看,复制、粘贴的痕迹明显。通过穿行测试该EXCEL表内部分记录,发现该机构涉嫌主动提供误导性的信息。
       二是GB级别以上数据信息修饰难度高。此类数据信息修饰难度大,被查机构主动提供误导性信息的可能性低,错报(非主观故意)的可能性高。原因一是数据量大,修饰此类信息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通过复制、粘贴的操作很难完成;二是修饰大量的数据,很难做到每条数据记录的个性化,如果通过程序批处理填写或删除某些信息,必然导致有些信息高度雷同而被监管人员察觉,例如批处理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结果,或者批处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时间等;三是对批处理的数据,各种系统的操作日志都可能有一定的反映;四是异常交易排查的工作记录,部分信息可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验证。
监管人员是否考虑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验证被查机构的异常交易排查数据,可通过参考本文第五部分“评估被查机构提供误导性信息风险因素”,决定是否采取相关行动。
       04穿行测试
       穿行测试是反洗钱现场检查非常重要的检查手段。通过部分客户或交易的穿行测试,不但可以发现被查机构存在的重大风险或违规问题;也能进一步验证实施询问、审阅书面材料、数据筛查等检查手段后得到的结果,提高执法证据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从而保证得出准确的事实认定。
       监管人员要注意的是,在通过反洗钱信息系统或其他业务系统穿行测试时,要保持执法警惕,发现问题要及时截屏取证,固定执法证据。否则,极端情况下,会出现测试发现的问题,在第二天截屏取证时,已经是另外的“一番景象”。
      (三)执法检查后续阶段
       该阶段,监管人员主要是审核被查机构上报的整改方案。另一方面,被查机构可能会不断通过面谈或文件,向监管部门承诺其整改的措施,以显示积极的态度,企图让监管部门减轻处罚。
       在此过程中,监管人员应保持执法警惕,要清楚被查机构哪些整改措施,以及时间安排是有可行性的,哪些是脱离实际的“大话”,去伪求真,给被查机构以专业的、积极的监管指导。例如,反洗钱内控制度方面的问题,如果被查机构提出“立查立改”的整改措施,还可能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立查立改”也只是个积极态度,制定出一项既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还贴合金融机构业务实际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不是件很容易完成的工作,可能需要至少以“月”为单位的时间;反洗钱信息系统导致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漏报和错报等方面的问题,即使在不考虑反洗钱信息系统如何与被查机构众多业务系统适配的情况下,升级或改造反洗钱信息系统,需要立项、招标、撰写需求、开发、测试、上线等一系列工作程序或环节,这可能需要至少以“年”为单位的时间,也许可以整改到位,否则,笔者认为基本都是“空话”。
       另外,监管人员审核整改方案时,还得查看被查机构是否建立长效机制,被查机构如何保障不再重复出现同样的违规问题等。
       五.评估被查机构提供误导性信息的风险因素
       监管人员保持执法警惕,目的是防止采信有误导性的信息作为执法证据得出不准确的事实认定,从而提高反洗钱现场检查质量。被查机构提供有误导性的信息分为两种,一种是被查机构操作失误,非主观故意;一种是被查机构有目的的操作,是主观故意。笔者认为,对第二种是否向第三方核实数据,以发现误导性的信息,在考虑下列因素后做出决定:
       1. 被查机构所处行业竞争过度激烈,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稳定性、盈利能力已经严重受到影响,可能导致其以重大违规为代价展业经营,行政处罚金额巨大,甚至“摘牌”。
       2. 高级管理层在被查机构拥有重大经济利益,巨额行政处罚会导致其利益严重受损。
       3. 被查机构有能力对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施加压力,以使其配合提供误导性执法证据。
       4. 被查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一人或少数人控制被查机构,监督机制失效。
       5. 被查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管理人员更换频繁。
       6. 高级管理层的言行和态度显示不重视诚信和依法合规经营。
       7. 高级管理层未能及时纠正发现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8. 被查单位曾经发生过故意提供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9. 被查单位员工存在因惧怕遭受报复而不愿意举报高级管理层的不当行为。
       10. 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被查单位有高度的支配力,或高度参与被查单位的治理和经营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仅是举例以上风险因素,监管人员可能会识别出其他不同的风险因素。上述举例也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相关,对于不同被查机构而言,风险因素的重要性可能不同。
       六. 后记
       本文写作的目的,不是让监管方与被监管方对立,只是想通过此文,提高反洗钱现场检查质量,营造更加良好的监管环境。反洗钱现场检查是推动金融机构扎实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最有力措施。罚款不是目的,但绝对是促进金融机构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的最强手段。因此,监管方与被监管方都应严肃、谨慎、认真地对待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方能形成合力,推动我国反洗钱工作向世界顶尖水平不断迈进。

       本期作者:刘丽洪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文章来源:道琼斯风险合规(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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