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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湛江李某江贪腐洗钱案。2010年3月,李某江在明知相关资金是其姐夫吴某(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所得的情况下,为帮助吴某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提供其本人银行账户接收了行贿人资金40万元,随后又接受了行贿人40万元现金。李某江协助接收赃款后,为继续掩饰、隐瞒赃款的来源和性质,利用赃款加上其他钱款购买了商品房,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其母亲杨某名下。2020年10月,李某江主动投案自首。2021年5月,湛江市某区法院判决李某江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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