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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期货业务细则

2022年7月29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831〔2022〕74公告发布2022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PTA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一章 交易业务

第三条 PTA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四条 PTA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五条 PTA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

第六条 PTA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至12月。

第七条 PTA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PTA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条 PTA期货合约交易时间分为夜盘交易时间和日盘交易时间。夜盘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9:00-11:00。日盘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其中,上午10:15-10:30为休息时间。

交易所暂停、取消PTA期货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九条 PTA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第十条 PTA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TA

第二章 交割业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PTA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和厂库标准仓单交割。PTA期货可以实行完税交割和保税交割。

PTA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

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PTA期货的交割单位为5吨。

第十三条 PTA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PTA期货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也可以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PTA期货标准仓单为通用标准仓单。

PTA完税标准仓单与保税标准仓单之间非通用。

第十五条 每年9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注册的PTA期货标准仓单,应当在当年9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全部注销。

第十六条 PTA完税标准仓单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PTA保税标准仓单交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

第十七条 PTA期货仓库厂库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PTA期货仓库、厂库及相关升贴水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PTA期货仓库或者厂库升贴水在标准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仓库或者厂库负责监督。仓库或者厂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第十九条 PTA期货的交割基准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仓库出库时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含包装)。

第二十条 PTA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装到汽车板的出库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货物出库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人承担。

PTA期货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手续费、检验费等交割相关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PTA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相应期货合约价格中,不另行计价。

第二十二条 PTA期货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节 交割标准

第二十三条 PTA期货交割质量标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PTA)》(GB/T32685-2016以下简称PTA国标》)。

第二十四条 基准交割品:符合《PTA国标》质量标准的优等品PTA

第二十五条 PTA期货实行交割品牌制度。基准交割品必须是经交易所认定的PTA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具体生产厂家由交易所另行公告。交易所有权调整交割品生产厂家。

第三节 仓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六条 PTA期货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仓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七条 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PTA应当分别进行交割预报。

第二十八条 PTA仓库开具的《入库通知单》有效期为15个日历日。

第二十九条 PTA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仓库不得接收入库。

第三十条 境内生产的PTA申请注册完税标准仓单的,入库时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PTA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当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商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PTA申请注册完税标准仓单的,入库时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的船运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单证签署《进口PTA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

申请注册PTA保税标准仓单的,入库时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及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PTA入库时,仓库对入库商品进行重量验收。PTA单包净重为1吨1.1吨或者交易所公告的其他规格。PTA重量验收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或者单独抽包检斤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PTA入库质量检验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检验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PTA质量检验按每550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550吨的按550吨计。样品一式三份,仓库和标准仓单注册人双方共同封样后寄(送)指定质检机构两份,仓库留存一份。指定质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每批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仓库。

标准仓单注册人或者仓库对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复检申请。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入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 PTA期货实行免检品牌制度。免检品牌生产厂家直接申请入库的,入库PTA质量可以免检;标准仓单注册人向交易所和仓库提交免检品牌生产厂家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入库PTA质量可以免检。PTA免检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十四条 PTA重量验收及入库采样时,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到场监督。仓库和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仓库、标准仓单注册人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PTA入库后,仓库应当对标准仓单注册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标准仓单注册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生产日期超过90天的境内生产的PTA和自境外发运之日起超过60天的进口PTA,仓库不得接收入库。

第三十六条 PTA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并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人提供运输工具的,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仓库之日起,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

提货人可以委托仓库代办运输,自提货人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确认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相关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采用汽车、船舶运输的,仓库在10个日历日内发货;采用火车运输的,仓库在20个日历日内发货。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货物的,不得收取规定时间后产生的仓储费。

由于提货人变更发货方式或者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仓库发货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七 PTA出库重量验收由仓库和提货人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重量验收规定。

PTA出库时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仓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该日)PTA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第三十八条 PTA出库时,提货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质量异议应当在《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九 仓库正常保管情况下,PTA出库时水分指标变化不影响使用的,提货人不得拒绝接收。

第四十条 仓库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安排PTA出库。

第四节 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第四十一条 PTA厂库允许注册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PTA厂库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前,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供标准仓单注册担保。

第四十二条 PTA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到厂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运输方式,并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人办理提货手续时,应当就发货速度及最后完成出库时间与厂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厂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批准的日发货速度发货。

本细则所称厂库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在24小时内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速度由交易所确定和调整。

第四十三 厂库应当在提货手续办妥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开始发货,提货人与厂库协商一致的除外。提货人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者委托厂库代为发运。

由于提货人变更发货方式或者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未按时交纳费用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发货推迟的,厂库发货时间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四条 厂库PTA出库重量验收由提货人与厂库共同实施,以厂库检重为准,足量出库。

PTA出库重量发生短少的,厂库应当及时补足。不能补足的,厂库应当按照《提货通知单》开具日之前(含该日)PTA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提货人。

提货人在货物交收时应当到交收地点监发,未到场监发的,视为对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第四十五条 厂库应当保证交割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厂库PTA出库时,厂库应当在提货人监督下在货物装运到买方运输工具前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共同封样。样品一式三份,一份由提货人保存,两份由厂库保存。厂库应当将样品保留至发货后30个日历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四十六条 提货人或者厂库PTA重量、质量有异议的,由提货人和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由申请方预交复检及相关费用。重量异议应当在PTA出库前提出;质量异议应当在PTA出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厂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厂库或者提货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并妥善调整发货速度或者发货计划,并且过错方应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额=∑[5(元/吨•天)×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

因厂库原因在约定的最后发货日起5个日历日内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发货的,提货人可以要求厂库终止发货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PTA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应发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因天气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发货或者提货的,厂库或者提货人不需要支付滞纳金或者赔偿金。

厂库和提货人应当妥善保管商品发货计划、协商确认材料以及发货和提货单据等,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多名提货人同时提货的,厂库可以根据提货人预约时间及办理提货手续的先后顺序等因素合理安排发货。

第四十九条 厂库发生违约行为,且厂库未赔偿或者赔偿金额不足的,交易所可以动用厂库提供的担保对提货人进行赔偿。

第五十条 厂库发货完毕后,交易所书面确认无质量、数量责任的,经厂库申请,交易所退还厂库提交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凭证。

第四章 保税标准仓单

第一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五十一条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按照交易所对完税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明确对应货物为保税状态或者完税状态,并对不同状态的货物分别管理。

第五十三条 被中国征收反倾销税的境外厂商生产的PTA不得用于注册保税标准仓单。

第五十四条 PTA保税标准仓单可以用于交割、转让、期转现、作为保证金、提货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用途。

第二节 保税标准仓单转让

第五十五条 PTA保税标准仓单转让应当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并委托交易所办理货款划转。买卖双方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转让申请。转让价格应当在提交转让申请当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涨跌停板价格扣除税费的范围内。

交易所完成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划转后,为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保税交割结算单》中应当包括价格信息、买卖双方客户名称、会员单位名称、产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转让”。

第五十六条 卖方会员应当在保税标准仓单转让完成之日起(不含该日)第7个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交易所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保税标准仓单交割

第五十七条 PTA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配对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第三交割日上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已交割配对的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差额货款。

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标准仓单数量×交易单位;其中,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前款所称“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费用等,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前款公式中,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

保税交割结算价由交易所在交割月配对日闭市后公布。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以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于第三交割日将卖方会员提交的保税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付给卖方会员,并给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给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和《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保税交割结算单》中应当包括价格信息、买卖双方客户名称、会员单位名称、产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交割”。

第六十条 参与PTA保税标准仓单交割的,境内卖方客户应当向卖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境外卖方客户(不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者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向卖方会员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卖方会员应当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交易所应当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会员应当向买方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六十一条 卖方会员应当在第三交割日起(不含该日)第7个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交易所对其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PTA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除本节规定外,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六十三条 PTA保税期转现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手续费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收取。

第六十四条 PTA保税期转现结算时,交易所按照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对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进行平仓,结算盈亏;按照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划转货款。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保税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保税期转现货款=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申请期转现保税仓单数量×交易单位

其中,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前款所称“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费用等,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前款公式中,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

第六十五条 PTA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保税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为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和《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保税交割结算单》中应当包括价格信息、买卖双方客户名称、会员单位名称、产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期转现”。

第六十六条 卖方会员应当在期转现批准日起(不含该日)第7个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交易所对其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PTA保税标准仓单的期转现,除本节规定外,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 PTA保税标准仓单可以作为保证金。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交易所以办理日前一交易日最近交割月期货合约结算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数额作为基准计算价值。

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格=[(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前款所称“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费用等,具体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前款公式中,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

第六十九条 PTA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和提货出库

第七十条 PTA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业务流程和基本要求,除本细则规定外,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PTA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商品办理报关进口或者转运出境的,按照当地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或者转运出境手续。

第七十二条 保税商品办理报关进口时,按照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上标明的交割结算价向海关申报,供海关审定PTA完税价格,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七十三条 PTA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5%。

PTA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标准

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5%

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

合约价值的20%

第七十四条 PTA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七十五条 PTA期货合约限仓标准见下表:

交易时间段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最大单边持仓量(手)

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期货合约单边持仓量<50万

50000

期货合约单边持仓量≥50万

期货合约单边持仓量×10%

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10000

交割月份

5000

(自然人客户最大单边持仓量为0)

本条所称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七十六条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易所对PTA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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